蒂森合肥分公司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维保单位被罚1万元
本帖最后由 安全监察局 于 2021-6-21 17:40 编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97号)
当事人: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100799847279U(1-1) 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23号梅山饭店内B座别墅 法定代表人:詹栓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略) 根据文件,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维保的淮南电信大楼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2020年8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20年8月13日及2020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具体情况。 调查认定,当事人具有电梯维保资质且按规定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维保的田家庵区朝阳西路淮南电信大楼共有3台电梯,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淮南电信大楼进行电梯维保期间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具体行为如下:1.当事人电梯维保记录不填写电梯信息、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且维保人员代签名,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2.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所做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年度维保时间间隔均超期;3.当事人2019年度未对淮南电信大楼3台电梯开展年度维护保养且未填写2019年度的电梯年度维保记录;4.当事人2020年7月两次不按规定开展半月维保且维保记录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上述第2、3、4条行为均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未按规定开展电梯维保期间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维保记录复印件3本,证明2020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淮南电信大楼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2.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3.营业执照1份、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维保员操作证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4.维保合同2份、收支情况表2份,证明当事人维保期间收支情况。5.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对淮南电信大楼进行电梯维保期间不按规定开展维保的违法事实。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质稽罚告字〔2020〕30号)已于2020年10月26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8月10日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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