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东城国际小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被罚3万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86号)当事人: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404000636143761住所: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社区华康商住楼108室8号法定代表人:龚言周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2020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淮南市经开区东城国际小区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产品编号:XODTB14736、XODTB14737、XODTB14738、XODTB14739)检验合格报告显示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6月底,超过检验有效期,上述4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部。当事人不能提供最新有效的检验报告,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批准,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4台电梯(产品编号:XODTB14736、XODTB14737、XODTB14738、XODTB14739)的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6月底。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起,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本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淮市监开〔2020〕第16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4台电梯。当事人接到指令书后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2020年8月10日,上述4台电梯经检验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部询问笔录一份、上述4台电梯的注册登记表一份,证实上述4台电梯的使用单位为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部。2.当事人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4台电梯(产品编号:XODTB14736、XODTB14737、XODTB14738、XODTB14739)监督检验报告4份,证明上述电梯超期未检的事实。3. 2020年7月17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该单位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4台电梯(产品编号:XODTB14736、XODTB14737、XODTB14738、XODTB14739)现场照片3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淮)市监开〔2020〕第16号),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事实。4. 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鲍金云及淮南市鸿翔物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文林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事实。5.淮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的回复函1份,证明上述4台电梯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定期检验。6.2020年7月21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已停用上述4台电梯。7.电梯定期检验报告4份,证明上述4台电梯于2020年8月10日检验合格。8.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部营业执照一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与被授权人身份,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权限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当事人上述4台电梯于2020年8月10日检验合格。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8条第三款第二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48条第三款第二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责令整改,检验合格的;”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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