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特检中心: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局已将《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和《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受理权下放到区县质监局(分局)。为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受理。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和《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实行网上受理,同时须报送书面申请书4份。
三、对同意受理的单位,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应在申请书“受理机关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经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区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章”,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4份申请书盖章后生效,其中受理机构保存1份,受理机构交市局1份,申请单位保存1份,申请单位交评审机构1份。
五、在气瓶充装和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应提前3日通知市局,并通知区县质监局(分局)派人督导。
六、评审合格后,评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和企业的全部资料报送市局。
七、市局在接到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证工作。
八、市局将对各区县质监局(分局)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受理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请受理权。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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