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闽质监特〔2012〕281号
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以下统称“电梯施工”)单位的行为,落实电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电梯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我省从事电梯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对电梯施工单位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根据电梯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级(以下简称“等级”)评定结果,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设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市局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工作。电梯施工单位的等级由高至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每年一评制,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即自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五条 对电梯施工单位存在符合注销《许可证》规定条件的,不予开展等级评定,应按注销其《许可证》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注销《许可证》规定
第六条 市局监察机构发现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开展等级评定,应向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开展相关的电梯施工工作,并填写《电梯施工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备忘录》(见附件2),一式三份,由监督检查人员和电梯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实施监督检查的监察机构和电梯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三)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电梯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首次获得《许可证》的,在取证后第1个年度内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有关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
(六)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等级评定规定
第七条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以证后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查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反馈问题的核实等情况为依据,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八条实行等级评定的,评定总分为100分。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视违章程度而定,分为40分、20分、15分、10分、5分、3分六种。 第九条电梯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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