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实际操作考评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评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发证工作。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考评员的管理。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评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与聘用
第五条 考评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 报名参加考评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具有相关作业项目高级工、技师、检验师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从业经历5年以上;
(四)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本作业项目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 申请人应由聘用的考试机构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1,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八条 考委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委会应当按照《考评员考核大纲》组织考试。考试结束后,考委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证书》(见附件2)。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转借;一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考试机构聘用后,方能从事考评工作,且同时只能受聘于一家考试机构。考试机构每年应将考评员聘用情况报考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向聘用的考评员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聘用证》(见附件3)。
第三章 换证
第十三条 考评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考委会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四条 提出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不少于40学时法规标准知识更新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考评工作经历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换证时,持证人员应当向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评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1份);
(二)证书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内容至少包括:考评工作情况、奖惩情况、对改进考评工作的建议等,1份);
第十六条 考评员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的,其证书由考委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考评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报考单位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报考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由报考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违反考核大纲的要求,擅自增加或减少考试题目,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
(五)不准超出资格范围从事考评工作;
(六)不准超出报考的项目进行考评;
(七)其它违反考试公正公平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当在资格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据各类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进行考评工作,对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考委会应当建立考评员数据库,并公布考评员持证信息。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聘用考评员工作情况(包括:参加考评次数、考评工作质量、考生反馈信息等)档案。
第二十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上报考委会,考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撤销考评员资格的处罚:
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考评工作的;
工作不认真,考评结果失实;
出具虚假考评结果,以及帮助学员进行考试的;
故意刁难报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考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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