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0000.00元
[ 索引号 ]11500000MB1633299M/2021-00316[ 发文字号 ]渝中市监经处字〔2021〕60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9-09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市监经处字〔2021〕60号
当事人: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YBF2E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27-2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军
2021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渝中区煤建新村75号普天大厦小区,对重庆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由你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专项抽查。在现场抽查电梯注册代码为:30105001032005080017的乘客电梯,检查结果:1、应急照明装置失效;2、导向轮轮槽磨损,曳引钢丝绳锈蚀;3、减速箱漏油严重,4、制动闸瓦老化裂纹。你公司现场电梯维保员黄世文对上述提出的问题表示认可,无异议,执法员按照法定程序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10号),交黄世文签字确认。经调查,你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执法员姬龙、刘盛华(证件号:000322335、000322264)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进行了调查处理。
你公司维保人员黄世文称,其在维保中由于工作疏漏未能及时发现该处电梯1、应急照明装置失效;2、导向轮轮槽磨损,曳引钢丝绳锈蚀;3、减速箱漏油严重,4、制动闸瓦老化裂纹失效的问题并排除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
2. 对普天大厦小区电梯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维保合同复印件;《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中市监特令【2021】第010号),证明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违法行为。
3.当事人重庆晨耀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维保人员黄世文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及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证明维保人员黄世文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及其自身的电梯维保资格。
4.现场维保人员整改照片,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中市监告字〔2021〕63号),依法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起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的行为未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危害。你公司在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并立即整改,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综上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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