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在电梯明显位置张贴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依据
北京市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设定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5条】【第4项】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41条】【第2项】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