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1、已经取得授权资格的型式试验单位,申请项目应在《关于重新公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名单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18号)和《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资格问题的答复》(质检特函94号)附件中所公布的型式试验项目范围之内。
首次申请核准和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十条的要求办理,并提供以下见证资料:
(1)参与制(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参与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取得相关项目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
2、对于在《公告》中所承担的型式试验项目有限制条件(如:限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除外、限B级、含调压阀等)的应在申请核准页检验检测类型栏中注明。
3、请依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确认所申报型式试验项目相对应的核准条件:型式试验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内容是否符合《核准规则》要求。
注:①仪器设备的称谓、数量、性能等内容请严格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填写。建议:为确保填报过程和审核程序的准确性和高效性,请按照《规则》设备编排的顺序填写申报。
②型式试验人员需注明类别、级别、证书编号、有效期(待发证人员需提供成绩或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4、请确认附件是否已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书》封面页(盖公章)、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核准项目页(务必: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扫描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电子文本)和工作见证一览表(格式见《规则》附件N)。
5、在申请核准页中,请参照如下样式填写:检验检测类型栏填:储能器或简单压力容器;检验检测项目栏填代码(如:RGX),每项一行(请将附件中此页一并修改)。
6、QQX、QBX、QLX、QSX、QTX、QXX、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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