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德清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被处罚9万元
一、基本案情2018年8月9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由某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维保的A小区电梯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电梯维保记录只记录到了2018年7月12日,之后没有再进行维保。现场检查过程中还发现,另一个由该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维保的B小区发生电梯门无法关闭的故障,但维保单位对此次故障无记录。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B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5号楼2单元、7号楼2单元(东)、5号楼3单元、4号楼1单元的电梯在2018年8月6日维保后未再去维保过。该小区3号楼1单元的电梯在2018年8月3日维保后未再去维保过。该小区8号楼2单元(西)电梯维保后未及时做记录,导致维保记录上的日期和实际维保日期不一致。同时该单元电梯2018年7月11日的维保记录是维保人员作假,实际并未维保过就在维保记录卡上做记录。该小区4号楼3单元2018年8月20日的维保记录卡上有两名维保员签字,但监控中只见到一位维保员进入电梯后签字后就离开,未见到有其他维保员进入电梯。 二、处理结果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属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较多并涉及两个小区,且在立案调查期间又发生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其中2018年8月20日对B小区电梯在未进行维保的情况下伪造维保记录,行为恶劣,故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电梯维保单位作出罚款90000元整的决定。 三、警示意义《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维保单位和维保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维护保养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同时,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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