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大厨 发表于 2022-7-12 14:03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处罚﹝2022﹞901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7444C
法定代表人名称:陈龙
违法行为类型: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1月10日与夹浦镇浙江科特高温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1年,从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2020年9月2日与长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2年,从2020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为上述二台乘客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王泽宇负责上述二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在2022年2月27日的维保服务中,维保人员未按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二台乘客电梯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项目作业,仅用手机扫取“智慧电梯”二维码,在维护保养报告上虚假填写了维保记录。 当事人作为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在电梯维护保养服务中,未按规定对电梯完成维护保养项目作业,且虚构维护保养记录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15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8
处罚机关: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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