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达沃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湖市监南处罚﹝2022﹞LXS-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湖州达沃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7GD5P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小华
违法行为类型:湖州达沃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违法事实:湖州太湖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单位为湖州达沃电梯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湖州市吴兴区观凤大楼B幢0606室,与湖州太湖明德医院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设备出厂编号V18N5746电梯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3月1日,维保时间:2021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设备出厂编号12G044063电梯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8月5日,维保时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2022年1月9日出具的年度自检报告中各项目自检结论均为合格或合理缺项;同时湖州智慧电梯系统中当天的维保记录情况,结论均为未发现维保问题。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22年1月18日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使用单位重大问题报告表》(编号:CGD202200011)显示上述两台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进行特种检查,上述两台电梯仍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当事人未采取检修等措施。当事人虚假出具年度自检报告和虚假维保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以每年合同履行完毕后结算,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8
处罚机关: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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