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柯)质罚字500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快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严金李
执法部门: 【柯桥区】区质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20
经查,新宇花园小区内的10台电梯使用单位为柯桥区漓渚镇新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2017年1月1日,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柯桥区漓渚镇新宇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编号为SX2017-05的《产品保养合同》,约定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日由该公司负责对上述10台电梯进行维保。2017年4月4日和2017年4月19日,该公司员工刘江秋、陈书伟维保后未找到用户单位经办人签字,事后也未及时补签。2017年5月1日,该公司员工刘江秋以修代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当天也未记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反馈表,而是于2017年5月4日指派该公司员工陈书伟去补签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反馈表,陈书伟去补签时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补做上述10台电梯的维保工作。2017年5月11日,刘江秋再次去新宇花园小区维修电梯时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补做上述10台电梯的维保工作。至此,该公司在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11日之间未对上述10台电梯进行过维保,不符合《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十六条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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