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大厨 发表于 2022-7-12 14:25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7〕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作立
        执法部门:        【鹿城区】区质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26
当事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许作立 性别:男职务:法定代表人住所地:****2017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进入华城公寓,对你公司对该小区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由浙江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城公寓管理处******陪同检查。   现场检查情况如下,针对该小区11幢2单元2号电梯(注册代码:3******************9;出厂编号:0U17166),你公司维保人员**仅提供了上述电梯3月8日的维保记录,无法提供该台电梯最近一次即3月23日的维护保养记录。经初步调查了解,你公司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后未及时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记录。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华城公寓(浙江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是你公司负责维护保养,11幢2单元2号电梯(出厂编号:0U17166;注册代码:3******************9;)为华城公寓二期电梯设备,华城公寓二期共20台电梯,维保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因上述电梯在免保期内,其维护保养费用总计为零元。         经查证,你公司维保人员**于3月23日对该小区11幢2单元2号电梯(注册代码:3******************9;出厂编号:0U17166)进行维护保养,但当天未及时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记录。你公司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公司对上述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局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鹿)质监罚告字〔2017〕20号),并告之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从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至本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证明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的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对电梯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你公司维保人员刘宁红于2017年3月24日补写华城公寓11幢2单元2号电梯(注册代码:3******************9;出厂编号:0U17166)的维护保养记录并经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各开办罚没款代收业务的网点,账户名称: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帐号:3*************************7。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城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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