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大厨 发表于 2022-7-12 14:26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涉嫌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行罚字〔2017〕28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吴挺
        执法部门:        【长兴县】县市监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07-28
2017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长兴雉城街道五峰花园小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维保人员对该小区西苑1号、4号和10号楼的电梯维保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和20日,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维保人员当日未对这几台电梯进行维保操作。当事人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徐继顺,丁少楠为办案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笔录1份;2、从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提取的长兴雉城街道五峰花园小区西苑1号、4号和10号楼的电梯轿厢内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3、电梯维保合同一份;4、对长兴雉城街道五峰花园小区电梯维保人员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5、物业公司(绍兴县东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证明一份;6、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湖州地区主管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报告书复印件6份;8、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公司员工名单。2017年7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罚告字〔2017〕2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由于该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停止电梯的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二、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九千元(¥29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省长兴县农村合作银行金陵支行(银行地址:长兴县雉城镇解放西路100号,代码: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兴县   人民政府或者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依法向   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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