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解读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出台了《通知》。2、本《通知》制定目的是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管模式。省局决定,总局授权省局实施或省局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的资格许可和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委托各设区市局及义乌市局,其中,充装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设区市局、义乌市局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局。3、为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营造起浙江良好的营商环境,本《通知》优化营商环境的五项举措,主要包括:压缩审批时间和简化申请资料、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简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手续、优化技术服务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4、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5、本《通知》解读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9761407。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浙市监特〔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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