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站全国各省市的排序说明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计划管理、行政管理、统计汇总和人口普查,都需要对行政区域的排列顺序有一个全国的统一标准。经我们共同研究,建议恢复以北京市为首的排列顺序。这与世界多数国家把首都排在第一位的习惯相一致。具体排列原则如下∶一、 照顾到历史习惯和分片汇总的需要, 仍保留六个大区的概念, 但大区不作为实体。
二、 大区内按直辖市在前,区内各省、区基本按现行习惯排列,以便使已经积累的经济资料调整工作量减到最少限度。
三、 台湾省排在全国最后。
按照上述原则,新的排列顺序如下∶
1.北京2.天津3.河北4.山西5.内蒙古6.辽宁
7.吉林8.黑龙江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
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河南17.湖北18.湖南
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贵州
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
31.新疆32.香港33.澳门34.台湾
中国省份按拼音字母排列
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台湾、天津、西藏、香港、新疆、云南、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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