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 其他违法行为
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市场监管良街处字〔2020〕01号
当事人: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7Q311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吉祥路一巷21号101铺
法定代表人:邱少群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23日
经营范围:零售业
根据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编号:2020-GZCH-00642、2020-GZCH-00645)显示由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代码为3110-440184-201305-0002的电梯经抽查:
8.1电气安全装置(电气安全装置正常可靠)抽查结果为盘车轮开关没接入安全回路,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19.2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正常)抽查结果为对重和轿厢侧缺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注册代码为3110-440184-201305-0003的电梯经抽查:
8.1电气安全装置(电气安全装置正常可靠)抽查结果为盘车轮开关没接入安全回路,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19.2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正常)抽查结果为轿厢、对重缓冲器油量不足,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19.3缓冲器(标识齐全,对重越程距离符合要求)抽查结果为对重越程距离不足,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从化区良口镇流溪河林场黄竹塱工区五队侧地段聚林苑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两部电梯进行检查。
2020年7月7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前往良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
根据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编号:2020-GZCH-00469、2020-GZCH-00471)显示,由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经监督抽查:
1.1维护保养记录(半月保养记录齐全)抽查结果为维保记录与现场不符,
5.1制动器(制动器工作情况正常)抽查结果为卡阻,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6010008)经监督抽查:
1.1维护保养记录(半月保养记录齐全)抽查结果为维保记录半年保第32、35项与现场不符,
2.1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紧急报警有效)抽查结果为紧急对讲失效,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盛唐翰林国际小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31104401842016010008)
2020年3月11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年】中的第32项.减速机润滑油、第35项.选层器动静触点维保记录为“√”表明当事人对该项目进行了检查并符合要求,但现场检查和电梯监督抽查报告表明,上述2台电梯并无相关装置。维保记录中有部分“√”被改为“—”。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前往街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3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再次前往街口市场监管所接受调查。 经查明,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对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两部电梯(注册代码:3110440********50002、3110440********50003)进行维保,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导致两台电梯盘车轮开关未接入安全回路,未能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维保上述电梯的费用为350元/月/台,由于维保利润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同时查明,广州市吉祥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维保单位,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31104401842016010008)进行维保保养,其2020年3月11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半年】中第32.减速机润滑油、35.选层器动静触点项目保养情况确认为正常,但现场检查和根据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NO:GZCH0000112)显示上述电梯无减速箱及选层器,根据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抽查报告(编号:2020-GZCH-00469、2020-GZCH-00471),因此认定上述电梯半年维护保养记录与真实情况不符。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存在未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事实。
当事人对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两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4401842017080004、31104401842016010008)的维保费用分别为:1000元/月、1300元/月。由于盛唐翰林国际小区的管理原因,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当事人支付任何维保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四台不合格电梯进行整改,并经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验研究院现场复检符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
3、当事人与广州市昊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维保上述涉事电梯。
4、2020年6月11日对从化区良口镇流溪河林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决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