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588-2003报警装置的疑问
问 题GB7588-2003§5.10紧急解困规定:“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我公司采取的方案:在轿顶和轿底分别装有报警按钮(轿底报警按钮用于底坑被困的情况),按下任何一个报警按钮均能同时接通轿厢内的警铃和对讲系统,以此来实现底坑和轿顶与机房或监控室(如有三方对讲的话)间通话。对于该条款,在电梯验收时我公司与某机构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该机构认为:我们这样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我们分别在底坑和轿顶设置对讲系统。而我公司认为该方案已在存在人员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的地方设置了报警装置(报警按钮),该装置与轿内的警铃和对讲系统连成一体,可以实现向外部报警的功能,满足了标准要求。
解 释
§5.10要求:在井道中工作人员被困危险处,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符合§14.2.3.2和§14.2.3.3要求的报警装置。该装置的功能是保证井道内工作人员被困时能够报警,以便得到解困。因此,问题中所述方案借助于符合§14.2.3的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来实现该功能是允许的,但前提是:1) 其中一个报警装置不应妨碍另外一个实现其自身的功能;2) 轿顶和轿底的报警装置的供电应符合§14.2.3.2规定;3) 轿顶和轿底的报警装置可利用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实现§14.2.3.3所要求的与救援服务之间的对讲;4) 用于被困于底坑的报警装置应设置在工作人员容易触及的位置,或借助于符合§5.7.3.2的“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容易触及。
回复日期 2006 年 05 月 23 日
问题来源 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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