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588-2003底坑、水平距离
问 题GB7588-2003的5.7.3.3. b) 2)规定:“5.7.3.3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 ……
b) 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 ……
2) 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问题1:5.7.3.3. b) 2)所要求的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可用图Q1示意,请问本条的“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的0.15m水平距离如何测量?
问题2:在实际设计中,有些产品的轿厢最低部件(如:导靴或安全钳)与导轨之间水平距离超出0.15m,按照本条规定该部件与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不小于0.50m,这将需要较大的底坑深度值。由于5.7.3.3已要求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已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长方体,即使导靴或安全钳与导轨之间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超过0.50m,如果导靴或安全钳与底坑底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按照图Q2设计(欧洲也遵循此图的要求),挤压底坑工作人员的风险较小,因此,我公司认为按照图Q2尺寸要求是比较合理的。
不知我们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 释
回答问题1:
本标准§5.7.3.3b)2) 是指:对于设置在导轨附近的轿厢最低部件,如:导靴或滚轮、安全钳、夹紧装置等,如果这些部件的最外端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15m,则该部件与底坑底面的自由垂直距离可减少到0.1m。该0.15m水平距离按图A1测量。
回答问题2:
本标准1995版未对设置在导轨附近的轿厢最低部件(如:导靴或滚轮、安全钳、夹紧装置等)的水平伸出距离做出限制,目前的情况是部分电梯产品(尤其是高速电梯或大吨位电梯)的这些部件最外端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该部件与底坑底面的自由垂直距离不足0.5m(由于这些部件通常位于轿厢底部较低的位置,若要满足该部件与底坑底面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m,无疑要加大底坑深度值)。但是,自本标准实施至今,国内尚无因这一事实而引起严重的或致命的事故的记录,因此建议这些部件与底坑底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按图A2尺寸执行(注:欧洲也遵循此图的要求),本标准下次修订时将考虑修改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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