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588-2003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
问 题GB7588-2003§8.4.2 规定:
8.4.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 0.75 m。
我公司在讨论该条款时对“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恳请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如何正确理解“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给予指导,非常感谢!
解 释
本标准§8.4.2 中的“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 是指轿厢地坎上表面与§8.4.1 所述的“斜面”的上折边之间的垂直高度,见图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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