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轿厢减速制停的减速度范围“不应超过安 全钳动作或...
问 题 GB 7588-2003 §12.4.2.1规定:“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荷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操作制动器应能使曳引机停止运转。
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减速度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
……”
在电梯制动检验中遇到下述问题:对于轿厢减速制停的减速度范围“不应超过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理解不一:
理解一:该减速度应在0.2gn~1.0gn之间。参照§9.8.4规定 :“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n ~1.0gn ”。
理解二:该减速度范围应不大于“0.2gn~1.0gn”,亦即在上述工况下,轿厢只要能够减速下行,且减速度不大于“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所产生的减速度”,即满足要求。
我司认为,“理解一”存在标准条文的交叉引用:§12.4.2.1要求“不超过”,并未要求制动器减速度落在§9.8.4所要求的数值范围内。所以,前述“理解二”正确。请问应如何正确理解?
解 释
本标准§12.4.2.1 规定减速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大的轿厢减速度对使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该条原意是:当轿厢载有 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仅用制动器应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在上述情况下,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渐进式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耗能型缓冲器所允许的平均减速度的最大值(即 1.0 gn)。
回复日期 2021 年 03 月 03 日
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2021年03月11日
接收日期 2020 年 12 月 16 日
问题来源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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