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大厨 发表于 2021-4-8 09:15

关于特种设备执法中的笔录问题依据《特种设备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35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

关于特种设备执法中的笔录问题依据《特种设备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35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附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的规定,请问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立案调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能否代替国市监法〔2019〕55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的现场笔录,是否需要单独制作现场笔录?谢谢!
总局回复:如有发现立案调查,建议采用55号文范本。日常检查可采用检查记录。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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