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依据
联合执法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依据我们是县级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我县经常组织由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我局会派出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与。检查文书一般使用牵头部门(如安监、林业等部门)所使用的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填写的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文书,意思是说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如果没有整改,最后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该文书能否作为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文书(或证据)?
总局回复:
1.如由我局进行处罚或调查处理,建议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书。
2.其他部门执法文书,如要素齐全,仅仅是格式差异,仍可作为执法证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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