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大厨 发表于 2021-4-8 09:17

联合执法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依据

联合执法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依据
我们是县级特种设备监察人员。我县经常组织由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我局会派出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与。检查文书一般使用牵头部门(如安监、林业等部门)所使用的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填写的文书,是否能作为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文书,意思是说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如果没有整改,最后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该文书能否作为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文书(或证据)?
总局回复:
1.如由我局进行处罚或调查处理,建议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文书。
2.其他部门执法文书,如要素齐全,仅仅是格式差异,仍可作为执法证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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