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梯维保合同期限的请示
在基层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请总局明示:有一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时候,有意将合同割裂为六个月一签或者三个月一签,以此来规避年度维保项目和半年维保项目,我们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以及安全技术规范里面均未发现对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的一些规范要求,对这样的恶意缩短合同周期,规避维保责任的行为更是无从下手。以个人理解,只要他合同是连续的,就表明其维保行为是连续的,是不是可以以第一次签订合同的日期来认定为保养行为的开始,并以此作为起点,要求其开展季度、半年和年度的维保行为,否则视为违反维保规则,进行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同时,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保的电梯的安全性能。日常监管中,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且重点关注维保单位的实施主体是否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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