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全全 发表于 2021-4-12 09:04

老电梯更换电梯控制柜是否必须新增新规中的保护功能

一台2014年之前投入使用的电梯,变频调速方式,异步电机驱动带蜗轮蜗杆减速箱的曳引机,无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抱闸动作检测开关、厅轿门旁路功能。我公司于2019年换证取得A2资质,我公司计划为该电梯更换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变频调速新控制柜、轿内操作面板、外呼盒,在甲乙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新增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抱闸检测开关、厅轿门旁路功能,不改变电梯运行速度、调速方式。请问总局领导:
1.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条款是否合规?
2.该工程属于重大修理还是改造?
3.是否必须找电梯生产厂家授权?
4.监督检验时是否需要检验上行超速保护、轿厢意外移动保护、抱闸动作检测开关、厅轿门旁路功能的相关项目?

安安全全 发表于 2021-4-12 09:04

1.在用电梯改造、修理的内容由使用单位商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生产单位予以实施,且电梯的生产单位应当对改造或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2.施工类别请依据《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进行界定。 3.电梯改造或修理的管理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 4.改造、大修的监督检验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修改单)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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