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易达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87号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87号当事人:重庆佳易达电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DC9H3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47号中航MYTOWNB4幢10-15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47号中航MYTOWNB4幢10-15根据2020年北碚区电梯安全隐患监督抽查工作方案,2020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与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抽查人员一同对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锦馨苑小区电梯开展监督抽查,电梯维保单位重庆佳易达电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XXX全程陪同抽查。现场抽查时,发现该小区3-2#电梯(注册代码32105001092014100004,产品编号G146083)存在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被短接等安全隐患。经查:2020年3月20日,当事人与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期限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当事人的员工XXX负责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过程未发现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被短接。另查实:2020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与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抽查人员一同对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锦馨苑小区电梯开展监督抽查。发现该小区3-2#电梯(注册代码32105001092014100004,产品编号G146083)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被短接。当事人按年收取电梯维护保养费用,无法计算该次未发现该电梯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被短接的保养行为的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当事人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证情况。3.当事人与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4.本局制作的对当事人的现检笔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对维保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5.维保人员身份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明维保人员的身份情况。6.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委托检验意见通知书,曳引驱动电梯安全隐患监督抽查报告,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电梯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短接的事实。7.本局制作的对重庆新天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对涉案电梯检查的情况。8.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当事人提供的小区电梯基本情况表,证明涉案电梯编号的情况。9.本局制作的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21年3月11日以渝北碚市监听告字(2021)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电梯对重缓冲器的电气保护功能失效,当缓冲器动作后,不能通过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出缓冲器柱塞是否复位。若缓冲器柱塞一直处于被压缩状态,当电梯发生意外“冲顶”故障时,如果上限位和上极限开关失效,将造成严重的设备损坏或事故。《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的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2项要求耗能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发现该电梯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被短接,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的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2项的要求,使该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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