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小伙 发表于 2021-4-20 21:29

重庆迈捷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12号当事人:重庆迈捷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9MA5U5D6W6A住所(住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8号1幢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8号1幢2-1                                                    2020年08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北碚高龄服务分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高温汛期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电梯维保单位重庆迈捷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1092018021411)进行维护保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0年09月16日报经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4月08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等经营活动;于2017年1月5日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获准从事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的改造、修理。另查明,高龄社的电梯是由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隆电梯有限公司、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安装,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是电梯生产单位,重庆国隆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电梯安装、维保,验收合格后重庆国隆电梯有限公司提供3年维保免费,重庆国隆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高龄社的电梯提供3年质保期维保,合同中项目名称北碚区北温泉颐养综合体A区就是高龄社。当事人同重庆国隆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GLWB20180201,合同期限3年,从2018年02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止,日常维护保养费共计90720元,受委托对高龄社的北碚区北温泉颐养综合体A区项目使用电梯进行维保,保养电梯地址为北碚区澄江镇运河新村1号。当事人为高龄社的9部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当事人负责建立高龄社9部电梯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册;当事人负责派维保人员田世新和万勇对高龄社9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同时负责填报高龄社9部电梯的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2020年8月28日我局对四联优侍科技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北碚高龄服务分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涉案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1092018021411)轿厢2020年8月17日07:00至23:10的监控录像显示,在07:38:12时维保人员进入电梯轿厢,于07:38:20时取下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修改后放回,于07:40:08时离开电梯轿厢,在此期间维保人员未对电梯轿厢进行其他操作。本局在2020年8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制作并发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北碚)市监特令第8-31-1号】,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维保单位应该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项目和要求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电梯维护保养规则”)项目16-22为电梯轿厢维护项目,电梯维保人员在对电梯轿厢维护保养时应当按照“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维护保养基本要求进行相应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操作,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2020年08月17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对涉案电梯进行半月维保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保的要求:未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有效维护,而只是修改了维保卡,也未与监控室保安确认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是否工作正常。当日维保人员进入涉案电梯轿厢修改维保信息公示卡内容外,无其他维保人员出现在涉案电梯轿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以证明当事人负责高龄社9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的事实;3.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以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责令改正的事实;4.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以证明对当事人立案的依据;5.本局制作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维保人员、高龄社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本局提取的高龄社“梯号1#”电梯(半月)维护保养工作记录单、2020年8月17日高龄社1#电梯(注册代码为31105001092018021411)轿厢监控录像、现场检查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以证明当事人在维护保养时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21年1月5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听告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诉、申辩、要求举行听证。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其中《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明确了31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包括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正常工作和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功能有效。在双方签订的维保合同中也明确了作为维保单位的当事人要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所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内容进行维保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行电梯轿厢维护保养时只修改电梯维保信息公示卡,未进行其他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调查人员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44号)中的从轻情形,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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