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冲顶事故未上报被处罚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坡市监处字〔2020〕48号当事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27116130651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2-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杜翠平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2-6号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小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维保的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A17-2#电梯(注册代码31105001072011100109)于2019年12月9日运行中发生冲顶,且导致人员受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要求承办人员回避的申请。经查:当事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杜翠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116130651,核准经营场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498号附12-6号,主要从事安装、维修、改造: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杂物电梯、液压电梯及相关配件销售。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保障中心(甲方)、“民安华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和当事人(丙方)签订《民安华福公租房小区电梯日常维保与维修包干服务合同》,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提供“民安华福”公租房小区153台电梯日常维保与维修包干服务,期限为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2019年12月9日,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A17-2#电梯(注册代码:31105001072011100109)在运行中发生冲顶,且导致一名电梯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此电梯于事故发生后关闭停止运行。2019年12月16日,上述电梯造成电梯冲顶的情况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现场勘查,结论为:电梯使用频繁,电梯各电子元件均有老化情况,导致制动器工作打开后未完全释放。至2019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对伤员救护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构不成“事故”为理由,未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于2019年12月25日被我局查获。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民安华福”小区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分别向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于2020年3月6日完成对“民安华福”小区电梯的安全排查和整改工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民安华福公租房小区电梯日常维保与维修包干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事故电梯承担维保与维修包干服务责任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12月9日17栋2号电梯报告》、当事人员工工作证件(胡建、韦本全)复印件,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住宅老旧电梯专项检查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维保的“民安华福”A17-2#电梯发生冲顶伤人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电梯部件现场勘查记录》、《电梯部件现场勘查书》复印件、《授权书》、身份证(杜翠平、李卫东)复印件,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民安华福”A17-2#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事实。4. 我局制作的(渝九)市监特令第3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提供的《民安华福小区电梯安全整改情况汇报》。证明当事人对“民安华福”小区所有电梯进行整改的事实。2020年5月 日,本案承办人向当事人送达了渝九龙坡市监告字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我们认为:电梯制动器是电梯的重要安全装置,当事人在维保中未发现“民安华福”A17-2#电梯的该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电梯,应属该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该电梯发生冲顶伤人,由于当事人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应不构成一般事故。“民安华福”A17-2#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其维保单位未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维保的电梯在运行中发生冲顶伤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但当事人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任未依法向所在地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存在明显过错。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我们建议对当事人在正常幅度内进行处罚。《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当事人维保的电梯在运行中发生冲顶伤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但未依法向所在地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行为。根据《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 05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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