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我局组织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第1号修改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7日。 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修改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 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注册地址”改为“住所”、“盖章”改为“盖专用章或者公章”、条款序号调整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 | | | ……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境内是指制造单位,境外是指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 (3)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授权代理机构的经营资质和授权证明文件; | | |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对于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自制自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对于其他制造单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应当每两年对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安全保护装置(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外)和主要部件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 | | |
2. 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表中“品种”栏 3. 附件B“超常规电梯参数表”中“额定参数”栏 | | 额定速度≥6m/s,或者 额定速度>3m/s且额定载重量>3000kg | [size=12.0000pt](1[size=12.0000pt])额定速度≥6.0m/s,或者 [size=12.0000pt](2[size=12.0000pt])额定速度>3.0m/s且额定载重量>3000kg[size=12.0000pt],或者 [size=12.0000pt](3)斜行电梯额定速度[size=12.0000pt]>2.0m/s |
4.附件C、附件F (1)在附件C增加“注:申请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有多个制造地址时,申请单位应当在表中逐一填写。” (2)在附件C和附件F《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第一页的申请单位和制造单位信息中,均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 5.附件D D1中增加: “(5)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抽样按照本规则附件N7的规定执行。” 6.附件G | |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列出并注明首次或者本次核查报告) |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列出首次试验、本次核查报告) | 注1:申请单位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与型式试验样机(样品)的一致性。 | 注1:申请单位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与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安全性能的一致性。 | g3 申请单位说明 对境外制造单位,申请单位为其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对境内制造单位,申请单位即为制造单位。 | g3 申请单位说明 申请单位即为制造单位。对境外制造单位,申请单位可以为其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
7. 附件H至附件AB (1)在附件H至附件N、附件Q、附件S、附件T、附件V和附件Y的所有《样机(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中,均增加:“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两个栏目。 (2)在附件P、附件R至附件U、附件W、附件Z至附件AB的所有《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中,均增加:“制造批次号(或者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两个栏目。 8. 附件H | | | | | 增加: (9)GB/T 39172—2020《电梯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 | | H3.3 电梯IC卡系统 利用集成电路 (IC) 卡身份认证技术对电梯乘客进行识别并授权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例如召唤电梯、开放权限层的使用权限或者自动登录权限层的功能。 IC卡系统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磁卡、移动支付、指纹、掌形、面部、虹膜、静脉等。 | | | | 增加: H3.3 绳头组合 悬挂装置(含钢丝绳、包覆钢丝绳、包覆带或者链条)与其端接装置的接合,是悬挂装置与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或者机房、井道内的承载构件连接用的部件。 | | (5)轿厢悬吊方式(顶吊式、底托式等)、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可调节间距、不可调节间距等)改变; (7)控制柜布置区域(机房内、井道内、井道外等)改变; (13)用于电气安全装置的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PESSRAL)的功能、型号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注H-1); | (5)轿厢数量、多轿厢之间的连接方式(可调节间距、不可调节间距等)改变; (7)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设置区域(机房内、机器柜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等)改变; (13)PESSRAL的功能增加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或者增设PESSRAL(注H-1); | | | | | | 增加: (8)包覆带或者包覆钢丝绳(以下统称包覆带)型号、规格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注H-1、注H-2); | | | 增加: (15)包覆带包覆层材质改变(注H-1); (16)配用包覆带的曳引轮、滑轮(含导向轮、反绳轮,下同)节圆直径减小(注H-1); 注H-2:对于除宽度之外其他尺寸、结构和材质等完全相同,在宽度方向上分别由一至数个完全相同的基准宽度单元组成的规格(或者型号)不同的同一系列包覆带,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并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中注明后,其由宽度变化(在15mm至60mm之间)导致的规格(或者型号)变化后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 | | 紧急和测试操作装置设置区域、 防爆环境(适用于防爆电梯) | | | | 增加下列栏目: 包覆带(包覆钢丝绳)型号、包覆带(包覆钢丝绳)规格、包覆带(包覆钢丝绳)制造单位、曳引轮节圆直径(注H-4)(适用于包覆带)、包覆带(包覆钢丝绳)包覆层材料牌号、导向轮节圆直径(注H-4)(适用于包覆带)、反绳轮节圆直径(注H-4)(适用于包覆带) | | | 增加: 注H-4:曳引轮、滑轮节圆直径是指通过该轮转速计算包覆带运行线速度时所使用的该轮理论直径。 | | | |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4)制动器间隙调整说明、制动器维护保养说明; (6)报警装置的产品功能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10)配置建筑物火灾报警探测系统的电梯,其关于电梯的预定用途、火灾信号的输入方式、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之间的接口情况、电梯通过何种方式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电梯层门类型等设计说明; |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对包覆带悬挂的电梯应包括:包覆带端接装置、承载体监测装置、导向装置、补偿装置的安装说明和安装验收要求,包覆带有关的使用维护说明和定期检查要求,包覆带报废及更换技术条件,包覆带包装、贮存、运输要求,使用环境(温度、湿度、紫外线等)要求,驱动主机安装要求(含安装精度等); (4)制动器间隙调整说明、维护保养说明,监测制动器正确提起(或者释放)和验证制动力的方法说明,在井道外独立测试每组制动器的方法说明; (6)报警装置和语音播报系统的功能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10)在火灾情况下退出正常服务的电梯,火灾信号的输入方式、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之间的接口情况、电梯接到火灾信号时的特性、电梯通过何种方式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电梯层门类型等设计说明; | | (11)电梯IC卡系统设备布置图、电气原理图、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13)轿厢有效面积超出对应标准规定值的说明; (15)汽车电梯设计和结构的特别说明; (16)消防员电梯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的功能说明; (17)消防员电梯从内部和外部救援消防员的方法、救援程序说明; (18)消防员电梯涉及消防服务的电气控制部分的说明; (19)其他特殊环境使用要求的说明。 | | | | 增加: (11)除机电式工作制动器外的其他制动装置的工作原理、与其他电路(如主电路、制动器回路)之间的工作时序关系、使用维护说明; (13)制动器自监测系统的具体类型、工作原理、制动力监测的动作阈值和监测周期; (15)包覆带寿命年限(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最低不少于15年)声明和许用简单弯折次数说明,包覆带与曳引轮当量摩擦系数证明文件; (16)包覆带悬挂电梯,机器空间和井道具有紫外线透射比小于2%的防护要求说明,或者包覆带包覆层不受紫外线照射影响的证明文件; | | (1)限速器选型计算,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安全系数计算; (2)安全钳选型计算; (3)缓冲器选型计算; (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选型计算; (5)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选型计算; (8)悬挂装置安全系数计算,曳引轮、滑轮或者卷筒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计算; | (1)安全保护装置选型计算; (2)限速器绳(或者带)、安全绳安全系数计算; (3)其他制动装置制动能力计算书,考虑了各种工况(轿厢处于不同位置、空载或者满载、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或者处于静止状态)的其他制动装置主要元器件选型计算; (4)液压电梯破裂阀、节流阀、棘爪装置的选型计算; (5)轿顶避险空间和顶层间距、底坑避险空间和间距计算或者尺寸图; (8)悬挂装置安全系数计算,曳引轮、滑轮、张紧轮或者卷筒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或者包覆带承载体公称直径(或者公称厚度)的比值计算; | | (1)产品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2)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包括井道照明和插座、应急电源供电、制动器有效动作监控、电气符号说明(元器件代号表)等; | (1)产品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包括轿厢架、对重架、支撑固定绳头组合的构件,支撑固定驱动主机、反绳轮、导向轮的构件等)、机构部件装配图(主要包括轿架装配图、轿厢装配图、层门系统装配图、轿门系统装配图等); (2)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包括井道照明和插座、应急电源供电、制动器自监测系统、其他电气制动系统、电气符号说明(元器件代号表)等; | | | 增加: (4)曳引轮、滑轮设计图(含结构、尺寸、材料牌号、表面处理和防锈措施)。 |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完整系统,不含液压驱动电梯和防爆电梯)、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 ……驱动主机、液压泵站、限速器……。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液压驱动电梯和防爆电梯除外)、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PESSRAL、限速切断阀……。 ……驱动主机、限速器……。 | | | | | 增加: (6) 轿壁、轿顶和无玻璃面板的钢质轿门的机械强度试验报告; (7)轿厢部件(轿门、地板、轿壁、吊顶和装饰材料)燃烧性能证明。 | | 机器设备间、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检修门、检修活板门和井道安全门的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和井道立面,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以进入空间的布置,驱动主机或者液压泵站的布置方式,曳引悬挂系统的布置,控制柜的安装位置等,机器设备间和维护保养作业空间的位置和尺寸计算示意,曳引轮、导向轮和链轮的防护措施。 | (1)机器设备间、滑轮间的位置和主要尺寸,进入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通道要求,检修门、通道门、通道活板门和安全门的要求、布置和尺寸,井道平面布置和井道立面,井道封闭情况说明和要求,井道下方存在的任何可以进入空间的布置; (2)驱动主机(含液压泵站、液压缸)的布置方式,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的安装位置等,机器空间和维护保养作业空间的位置和尺寸计算示意; (3)井道、机房和滑轮间的专用说明及通风要求说明,井道、机器空间和滑轮间的照明要求。 | | 悬挂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悬挂链条的型号规格、节距和破断载荷,悬挂比(绕绳比)和绕绳方式(单绕或者复绕)示意图,悬挂系统端接方式、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检查装置的安装或者设计图,补偿绳或者链的型号、规格和数量,补偿绳张紧装置安装图。 | (1)悬挂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包覆带的类型、结构、标记、规格、单位长度质量,承载体抗拉强度、表面处理,表面包覆层质(材料牌号),包覆带截面结构和尺寸图,悬挂链条的型号规格、节距和破断载荷; (2)悬挂比(绕绳比)和绕绳方式(单绕或者复绕)示意图,悬挂装置端接方式、张力平衡和异常伸长检查装置的安装或者设计图; (3)补偿绳、链或者包覆带的型号、规格和数量,补偿系统张紧装置安装图或者设计图; (4)包覆带长度、宽度、厚度(或者包覆钢丝绳直径)和包覆层厚度均匀性偏差,按照GB/T 8903-2018《电梯用钢丝绳》附录D规定方法测得的结构伸长率和弹性伸长率证明文件; (5)包覆带破断拉力、粘合强度、弯折疲劳性能的证明文件; (6)包覆带产烟毒性、包覆层燃烧(熔化)后的承载能力、温湿老化性能(温湿老化试验后的破断拉力、粘合强度和装载工况下的曳引能力)、对大鼠防护等级等证明文件; (7)包覆带承载体的抗拉强度证明文件,包覆带包覆层的耐磨性证明文件,包覆带端接装置热辐射性能证明文件; (8)防止包覆带在曳引轮、滑轮上跳槽或者异常横移的装置的安装图或者设计图; (9)包覆带防止异物进入措施设计资料,避免曳引轮与包覆带持续相对滑移的保护措施说明; (10)曳引轮、滑轮和链轮的防护措施。 | | | 增加: 水平滑动门下部导向装置、保持装置的啮合深度。 | | | 增加: (6)消防员电梯优先召回阶段和消防服务阶段的功能说明; (7)消防员电梯从内部和外部救援消防员的方法、救援程序说明; (8)消防员电梯涉及消防服务的电气控制部分的说明。 | | | | | 检查机械装置的非工作位置、 检查机械装置的非工作位置、 检查机械装置的工作位置、 检查钢丝绳或者链条的异常相对伸长(使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时)、 检查防跳装置、 检查限速器的超速、 检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检查可拆卸盘车手轮的位置、 用电流型断路接触器的主开关的控制 | 轿厢内或者轿顶上工作区域检查机械装置的非工作位置、 底坑内工作区域检查机械装置的非工作位置、 底坑内工作区域检查机械装置的工作位置、 检查悬挂装置的异常相对伸长(使用包覆带、两根钢丝绳或者两根链条时)、 检查防跳装置的动作、 检查限速器动作前的超速、 检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 检查可拆卸手动机械装置(盘车手轮)的位置、 采用接触器的主开关的控制 | | | 增加以下两个项目,其左右两列的内容分别为: 曳引与强制驱动式电梯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3(硬件故障裕度至少为1); 液压驱动电梯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3(硬件故障裕度至少为1) | | | 增加一款: 采用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用作包覆带与曳引轮持续相对滑移保护的,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起作用的时间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给出的限定值。按照制造单位给出的方法进行现场检查与试验。 | | | H6.1.15 紧急报警装置和语音播报系统 增加第二款: 乘客或者载货电梯的轿厢内还应当设置语音播报系统,至少在电梯因停电和故障困人、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停电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投入或者接收火灾信号退出正常服务时应当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并安抚轿厢内乘客。 | | 为了维护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含门锁触点),在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应当设置旁路装置。该装置应当为通过永久安装的可移动的机械装置(如盖、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使用的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 | 在控制屏(柜)或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应设置旁路装置。该装置应当为通过永久安装的可移动的机械装置(如盖、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使用的开关或者插头插座组合,且开关和插头插座组合应当为电气安全装置。…… | | 手动紧(应)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GB 7588中12.5.1或者GB 21240中12.9的规定。 在空载、半载、满载等装载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下,按照应急救援程序操作,能够使处于停电和停梯故障状态的电梯轿厢慢速移动到开锁区域。所有用于应急救援的工具应当放置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附近,并且能供救援人员方便使用。 |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和应急救援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应当能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机械(如杠杆)或由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装置打开驱动主机制动器;除轿厢载有平衡载荷偏差不超过±10%的载荷外,如果手动释放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不能移动轿厢,应当能通过手动机械装置或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手动机械装置应当符合GB 7588中12.5.1的规定,手动操作的电动装置应当能在出现故障后的1h内以不超过0.30m/s的速度将轿厢移动到附近层站。如果手动机械装置向上移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操作力超过400N或者没有设置手动机械装置,应当设置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装置。 (2)液压驱动电梯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GB 21240中12.9的规定。 (3)轿厢载有从空载到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按照应急救援程序操作,能够使处于停电和停梯故障状态的电梯轿厢慢速移动到开锁区域。用于应急救援的工具应当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附近。 | | | 增加第二款: 曳引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减速部件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自监测方式和试验方法对其自监测装置进行3次验证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可靠地验证该装置正确动作,每组制动器3次制动力监测验证试验的结果均应符合申请单位给出的阈值。 | | | 增加第二款: 曳引机机电式工作制动器作为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自监测方式和试验方法对其自监测装置进行3次验证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可靠地验证该装置正确动作,每组制动器3次制动力监测验证试验的结果均应符合申请单位给出的阈值。 | | ……;其制动能力应当符合GB 7588中12.4.2.1规定。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11的规定。 | ……;曳引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仅用制动器应当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且轿厢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0。 (2)当一组制动部件失效时,剩余制动部件应当能使载有额定载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以及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减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 试验方法应当符合GB/T 10059中4.1.11的规定,且应当能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 (3)对于制动器的每次动作,应当监测每组制动器机械部件的正确提起(或者释放)。 | | | 增加第二款: 防止异物进入包覆带与曳引轮、滑轮之间的防护装置,对GB/T 14684-2011《建设用砂》所规定细度模数为粗(3.7~3.1)的砂应当有一定的防护作用。 | | | 增加第二款: 采用包覆带悬挂的,曳引轮和滑轮节圆直径与承载体的公称直径(或者公称厚度)之比不应小于40。 | | (3)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设计要求。 | (3)包覆带端接装置应当采用专门设计的楔形自锁紧绳头组合或者专用夹紧装置。 | | | 增加第二款: 包覆带悬挂的电梯,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在任一根包覆带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停止运行; | | | 增加第二款: 采用包覆带作为补偿绳的,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包覆带承载体的公称直径或者公称厚度之比不应小于30。 | | | 增加两款: 当三角形开锁装置在门扇或门框的垂直平面上时,开锁孔距层站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2.00m。三角形开锁装置在门框上且其孔在水平面上朝下的,开锁孔距层站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2.70m。三角钥匙的长度应至少等于门的高度减去2.00m。 如果只能通过层门进入底坑,则从底坑爬梯且在高度1.80m内和最大水平距离0.80m 范围内应能安全地触及门锁,或者能通过永久设置的装置从底坑中打开层门。 | | | 增加一条: H6.5.10水平滑动门底部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啮合深度 底部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上应设置识别最小啮合深度的可见标记,实际啮合深度应满足申请单位给定的值。 | | 应当符合GB 7588中8.2.2或者GB 21240中8.2.2的规定,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 应当符合GB 7588中8.2.1表1或者GB 21240中8.2.2.1~8.2.2.4的规定。 | | 应当符合GB 7588中8.2.1或者GB 21240中8.2.1的规定。 | | | | 增加第二款: 从层站向护脚板方向垂直作用于护脚板垂直部分的下边沿的任何位置,并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正方形)面积上的300 N的静力时: (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35 mm。 | | H6.7 消防返回功能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在该功能启动后,电梯应当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直接运行到指定撤离层,打开轿门和层门(手动门解锁),退出正常服务。 | 删除 | | | 增加第二款: 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7 m时,应设置井道安全门。提供6 m长的梯子时,经适当计算的楼层间距离可以相应加大。 | | | 设置在井道内最高层站以下且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不超过1 m的电气设备,以及设置在轿顶上、轿厢外壁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X3。设置在井道内最高层站以下且距设有层门的任一井道壁超过1 m的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当至少为IPX1。 | | | 增加第二款: 梯子应符合GB/T 17889.1《梯子 第1部分:术语、型式和功能尺寸》的要求在轿厢和轿顶之间实施救援的可移动梯子的长度应当至少为轿厢内高度加上1 m,梯子应当能放置在安全窗开口的短边。在轿顶和层站之间实施救援的可移动梯子,长度应当至少使消防员能从轿顶到达释放上一层站的层门锁紧装置的位置,长度不应当超过6 m,不应当倚靠在层门上,在轿顶上应当设置合适的支撑点,从井道内应当能用一只手打开层门。 | | | 消防员电梯开关不应当取消任何电气安全装置、检修运行控制或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 | H6.10.6.6 开门超时报警 应当符合GB 26465中5.7.6的规定。 | H6.10.6.6 全程运行时间 最大提升高度不大于200 m时,消防员电梯从消防员入口层到消防服务最高楼层的消防服务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 s,运行时间从消防员电梯轿门关闭后开始计算。最大提升高度超过200 m时,提升高度每增加3 m,运行时间可增加1 s。 | | | 增加第二款: 进入阶段1后如果正停在层站,电梯应关门后向消防员入口层不停层运行。轿厢内的听觉信号鸣响,直至门关闭。最迟在门被阻碍15 s时,所有受热、烟影响的门保护装置应无效,并以减小的动能关门。进入阶段1后如果电梯正在驶向消防员入口层,则电梯应向消防员入口层不停层继续运行。如果已经开始停层,消防员电梯可在正常停止后不开门继续向消防员入口层运行。 | | | 增加第二款: 在阶段2,持续按压轿厢内选层按钮或关门按钮,应使门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前,如果释放按钮,门应能自动再打开。当门完全关闭后,轿厢内选层指令可以登记,轿厢开始向目的楼层运行。 | | H6.10.6.10 两个入口的要求 应当符合GB 26465中5.7.9的规定。 | H6.10.6.10 前室在同一侧的两个入口的要求 增加第二款: 如果只有一个轿厢操作面板,该面板应有两个开门按钮,并且容易识别其对应的门。对应消防员入口层一侧的开门按钮应在阶段2点亮。对应另一侧的开门按钮应在阶段2无效,该侧的门在阶段2不应打开。 | | | 增加: H6.10.6.11 前室在不同侧的两个入口的要求 (1)有两个轿厢入口且不是所有前室都位于消防员入口层的同一侧的电梯,每次仅能打开前室一侧。 (2)只有一个轿厢操作面板时,该面板应有两个开门按钮,并且容易识别其对应的门。在阶段2,电梯停在层站或正在按照轿厢内选层指令运行时,应通过点亮对应的开门按钮指示目的层前室侧,非前室侧的开门按钮应无效。 (3)有超过一个轿厢操作面板时,仅一个用消防员电梯标志标示的轿厢操作面板能用在阶段2使用,该面板应服务于所有目的楼层并且有两个开门按钮。其他操作面板应在阶段2无效。 在阶段2,电梯停在楼层时应通过点亮对应的开门按钮指示该楼层的前室侧,其他的开门按钮应为无效;电梯正在按照轿厢内选层指令运行时,应通过点亮对应的开门按钮指示目的层前室侧。 | | | 第二电源应当足以驱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按额定速度运行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所要求的时间。轿厢和井道照明也应当由第二电源供电。 | | | 供电转换完成后,电梯应当在1 min内进入服务状态。如果需要移动来确定轿厢的位置,则应当向着消防员入口层运行不超过一个楼层,并显示轿厢所在位置。 | | H6.12 电梯IC卡系统 如果电梯配置有电梯IC卡系统,电梯IC卡系统应当认为是电梯的零部件之一,应当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应当不影响电梯适应火灾、无障碍等特殊情况下的功能和性能。 H6.12.1 供电控制 电梯IC卡系统应当由电梯主开关控制。如果IC卡系统独立供电,则应当由独立的专用开关控制,且电梯控制系统的电源与IC卡系统的电源应当相互隔离。 H6.12.2 自动退出功能 在电梯设备进入故障、检修、紧急电动、消防、地震等特殊状态时,应当自动退出IC卡功能。 H6.12.3 使用和防范操作功能 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的出口层。建筑的受限层,需要刷卡进行权限认证后才能乘坐电梯到达。电梯在非乘客指令的自动运行时(如自动分散运行等),如在受限层停层,电梯不开门,且开门按钮等无效。 H6.12.4 标志 电梯IC卡系统读卡设备处应当有图文标志,指引乘客在指定位置刷IC卡。 轿厢操纵箱上的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出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并且为绿色的按钮。 | 删除 | | | 增加: H6.12 曳引驱动电梯的其他制动装置 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时,还应当设置其他制动装置(如电气制动)。在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失效时,该装置应当能限制轿厢的意外移动和上行超速,以符合下列要求: (1)空载轿厢上行时,至少使对重撞击缓冲器的速度限制在其缓冲器的设计速度范围内; (2)装载有不超过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的轿厢意外移动时,在1.2 m的移动距离范围内使轿厢的速度不大于0.3 m/s。 该装置可以在电梯供电电源失效的情况下不起作用。 | | 应当符合GB 7588中附录D2 h)1)、2)的规定。每个工况各进行一次试验。 | H6.15.1 正常条件下的曳引能力试验 应当符合GB 7588中附录D2 h)1)、2)的规定。每个工况各进行一次试验。 对重压在缓冲器上时驱动主机连续转动悬挂装置应相对曳引轮打滑。如果不打滑,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动作而不能提升轿厢。 | | 增加: H6.15.2 包覆带悬挂电梯附加试验 H6.15.2.1 水介质条件下的曳引能力试验 按照GB/T 39172中7.4.2规定的方法和工况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规则H6.15.1的规定。 H6.15.2.2 细砂介质条件下的曳引能力试验 按照GB/T 39172中7.4.3规定的方法和工况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规则H6.15.1的规定。 H6.15.2.3 润滑油介质条件下的曳引能力试验 按照GB/T 39172中7.4.4规定的方法和工况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规则H6.15.1的规定。 | | H6.23 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附加试验 对于轿厢超面积的载货电梯,静态曳引检查应当符合GB 7588 附录D2 h)的规定,安全钳制动试验应当符合GB 7588 附录D2 j)的规定,缓冲器试验应当符合GB 7588附录D2 中l)的规定。 | | | | 增加: H6.23 包覆带使用寿命监测 (1)当包覆带超过制造单位声明的年限时,电梯应不能投入正常运行,电梯控制系统应有相应提示; (2)当包覆带运行弯折超过制造单位声明的许用简单弯折次数时,电梯应不能投入正常运行,电梯控制系统应有相应提示。 | | H6.24 汽车电梯的附加试验 对于按照200kg/m2来限定轿厢面积的汽车电梯,需轿厢内装载150%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当电梯采用渐进式安全钳时,轿厢内载有150%额定载重量,按照H6.21 进行安全钳制动试验。 | | | | 增加: H6.24 包覆带承载体监测 电梯上应设有监测包覆带承载体强度(破断)情况的装置。当监测到承载体强度下降到设定值时,电梯应不能投入正常运行。 |
9. 附件J | | | | 附加制动器应当能防止因驱动系统的移位、倾覆或者断裂而造成的梯级(踏板)逆转。 | 为确保在达到危险速度之前附加制动器能开始制动,附加制动器可制动点之间的间隔对应到直接驱动梯级或踏板轮周上应当不超过45°。 | | | | | | | | | | | |
10. 附件L | | | | 适用的电梯额定速度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的电梯额定速度发生变化(操纵瞬时式安全钳额定速度不超过0.63m/s的,以及操纵额定速度小于等于1.00 m/s的渐进式安全钳的动作速度不超过1.5m/s的除外); (2)限速器绳提拉力超出范围。 | | (12)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13)防爆型式改变。 | (12)增设触发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功能。 (13)增设或者改变防机械火花措施; | | | | | | | | 增加: 拉索的张紧方式、张紧力范围和检测张紧状态的装置的说明; | | | 增加: (8)限速器的响应时间,机械式限速器触发安全钳的动作点之间对应于限速器绳(带)移动的最大距离; (9)触发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功能和方式说明。 | | | 操纵轿厢、对重(或者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 | | L6.1.2 操纵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 操纵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速度应当不超过L6.1.1规定的限速器最大动作速度的10%。 至少进行20次动作试验。 | | | L6.3 提拉力 (2)对于夹持式限速器,动作试验后钢丝绳及其附件应当保持完整无损。 | L6.3 提拉力及自由落体试验 (2) 进行加速度为0.9gn~1.0gn的模拟自由落体试验,限速器应当无损坏,夹持式限速器的钢丝绳应当无永久变形。 | | L6.12.1 室外环境 应用于室外型电梯时,采取的措施应当适合于使用的环境并符合制造单位给定的要求。 | | | | 增加: L6.13 响应时间 机械式限速器为确保在达到危险速度之前限速器动作,触发渐进式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点之间对应于限速器绳移动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0 mm。触发瞬时式安全钳的限速器动作点之间对应于限速器绳移动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00 mm; L6.14 触发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功能 模拟验证触发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方式和功能,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设计要求。 | | | | | |
11. 附件M | | | | | 增加: M3.3适用质量范围 按照型式试验验证的制动力调整曲线或者图表调试好的安全钳,所适用的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或者对重、平衡重)系统总质量(P+Q)范围。瞬时式安全钳为不大于型式试验得出的安全钳所能制停的允许总质量,渐进式安全钳最大为按照型式试验验证的制动力调整曲线或者图表调试设定值的±7.5%,单位kg。 | | | 增加: (8)夹紧(制动)元件或者安全钳的钳体材质改变。 | | | | | | | | (6)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及措施说明。 | | | 瞬时式安全钳按照本附件M6.1进行静压试验;渐进式安全钳按照本附件M6.2进行自由落体试验,即使每一次试验测定的平均减速度超出[0.2,1.0]的范围,安全钳也应当能夹紧导轨,使试验轿架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试验后可以不按照公式(M-3)计算允许质量。 | 瞬时式安全钳按照本附件M6.2进行静压试验;渐进式安全钳按照本附件M6.3的方法进行自由落体试验,应当能夹紧导轨使试验轿架制停并保持静止状态,试验后可以计算允许质量(P+Q)1。 | | | | | M6.6.1 室外环境 应用于室外型电梯时,采取的措施应当适合于使用的环境,并且符合申请单位给定的要求。 | | | | |
12. 附件N | | | | | 增加: (8)非金属材质缓冲器的工作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改变。 | | | | | | | | | | | | | | | 增加: (10)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使用寿命(老化和报废条件)。 | | (5)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防护措施及风险评价说明材料(用于室外型或者防爆环境时,对在室外、防爆、严重污染、高温、严寒、易燃以及高海拔(2000m以上)环境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缓冲器,根据使用条件,应当采取措施并把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 | | (2)减速度峰值超过2.5 gn的时间不大于0.04s; | (2)减速度最大峰值不大于6.0gn,减速度峰值超过2.5 gn的时间不大于0.04s; | | | (5)撞击试验结束、撞击重块离开缓冲器满30min,缓冲器高度相对试验前降低不能超过2mm,且缓冲器应无底板脱落、擦碰损伤、破裂等损坏。 | | | 增加一条: N7 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抽样方法和型式试验结论 N7.1 批次抽样要求 申请单位每制造出一个批次的产品申请一次型式试验,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交说明该批次产品批次号、产品数量和产品编号(范围)的文件。 型式试验机构抽样人员抽样时现场核对产品数量及产品编号(范围)后,依据本规则D1的要求,按照该批次产品数量的3%(遇到非整数时向上圆整到整数)抽取试验样品,且试验样品至少为5只。 N7.2 试验结果判定和型式试验证书适用范围 所有样品均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后所有试验项目均符合本附件适用项目要求时,该批次产品型式试验的结论为“合格”;否则,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型式试验的结论为“不合格”。 型式试验证书只适用于进行抽样试验的该批次产品,证书中无需给出“本次换证日期”和“下次核查日期”。 | | | | | | 增加两个栏目: “产品批次号”、“产品编号(对应样品数量)” |
13. 附录P | | | | | | | | | | | | | | (5)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防护措施及风险评价说明材料。 | (5)防爆工作环境适用情况,防机械火花措施说明材料。 | | 曳引驱动式和强制驱动式电梯、液压电梯门锁装置和GB 25194中7.7.3.1.1中规定的应当符合GB 7588和GB 21240的杂物电梯门锁装置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锁紧元件的有效锁紧位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门锁装置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锁紧元件的有效锁紧位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 | | | | | 增加两个栏目: “电气安全装置型号”、“电气安全装置制造单位” |
14. 附件Q | | | Q4.2.1(8) Q4.2.2(7) Q4.2.3(7) | | | Q4.2.1(9) Q4.2.2(8) Q4.2.3(8) | | | | (2)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及措施说明; | | | 增加: (7)弹性元件的结构型式、规格、数量及载荷图(特性曲线图); | | Q6.5 释放 该装置释放时,应当不需要接近轿厢或者对重。 | Q6.5 防爆环境要求 应用于防爆电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安全钳、夹轨器和钢丝绳制动器与导轨或者钢丝绳的接触面采用无火花、易导热材料。 | | | | | |
15. 附件R | | | | | 增加一栏: 响应时间(适用于与具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测子系统功能的情况) | | | 增加两栏: 响应时间(适用于与具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测子系统功能的情况)、污染等级 | | 安全电路功能应当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其安全功能应当符合本附件的要求和产品安全要求规范。 | 安全电路功能应当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其安全功能应当符合本附件的要求和产品安全要求规范。对于具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测子系功能的,应当对其响应时间是否在限值之内进行10次测试。 | | 可编程系统功能应当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其安全功能应当符合本附件的要求和产品安全要求规范。 | 可编程系统功能应当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其安全功能应当符合本附件的要求和产品安全要求规范。对于具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检测子系功能的,应当对其响应时间是否在限值之内进行10次测试。 | | | 增加: R6.5.5可编程系统启用后的失电 R6.5.5.1 对于不需要手动复位的功能,在电源恢复后可允许可编程系统恢复正常工作模式,其输出状态应由电源恢复后的输入条件决定。 R6.5.5.2对于需要手动复位的功能,可编程系统应恢复到其失电前的输出状态。 |
16. 附件T 附件T修改为:“ 附件T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要求 T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的型式试验。 T2 引用标准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 T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T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T3.1 检测子系统 是指用于检测轿厢意外移动并向制停子系统发出动作信号的装置,主要包括检测轿厢意外移动的变换器或者传感器、对检测到的信号进行逻辑处理和运算电路等。 T3.2 制停距离 是指在制停子系统(即制停部件)制停过程中,轿厢从开始减速到完全停止所经过的距离。 T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T4.1 主要参数变化 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系统质量超出范围; (2)额定载重量超出范围; (3)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增大; (4)响应时间增大; (5)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改变; (6)对应试验速度的允许移动距离增大; (7)配用检测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增大。 注T-1:钢丝绳制动器式和驱动主机制动器式制停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上,应当说明试验时的悬挂比。用于其他悬挂比时系统质量、电梯额定载重量可根据悬挂比直接进行换算。 T4.2 配置变化 T4.2.1 采用作用于轿厢或者对重上的制停部件(如安全钳)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电梯驱动方式改变; (2)作用部位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 (4)触发装置硬件组成改变; (5)提拉方式改变; (6)夹紧(制动)元件型式(平面、齿形、槽形楔块,滚柱及相互组合等)改变; (7)夹紧(制动)元件材质、数量或摩擦面尺寸改变; (8)弹性元件型式(“U”型弹簧、“π”型弹簧、碟型弹簧、板簧、螺旋弹簧等)改变; (9)适用导轨导向面加工方式改变; (10)适用导轨导向面润滑状况(干燥、润滑等)改变; (11)适用导轨材料牌号改变; (12)工作环境改变。 T4.2.2 采用作用于悬挂绳或者补偿绳系统上的制停部件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电梯驱动方式改变; (2)作用部位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 (4)触发装置硬件组成改变; (5)复位方式改变; (6)弹性元件型式改变; (7)摩擦元件型式改变; (8)摩擦元件材料改变; (9)工作环境改变。 T4.2.3 采用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的制停部件 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适用电梯驱动方式改变; (2)作用部位改变; (3)动作触发方式改变; (4)触发装置硬件组成改变; (5)结构型式改变; (6)数量改变; (7)摩擦元件材料改变; (8)弹性元件型式改变; (9)工作环境改变。 T4.3 适用范围 不同型式的制停部件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T-1、T-2、T-3,此外,制停子系统产品参数范围和配置的其他内容见表T-4。 表T-1 作用于轿厢或者对重上的制停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T-2 作用于悬挂绳或者补偿绳系统上的制停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T-3 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的
制停部件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表T-4 制停子系统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0.8m、1.0m、1.2m情况下,对应试验速度的制动距离限值 | |
注T-2:在型式试验证书中,根据制停部件的不同型式,表T-1、表T-2或者表T-3应当与表T-4合并使用。 注T-3:在型式试验证书中,应当给出用于最终检验在试验速度下触发制停部件的方法等信息。 T5 技术资料要求与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T5.1 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技术资料 (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含数据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2)产品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T5.2 主要结构参数 (1)整体结构型式、适用工作环境; (2)制停子系统,标明结构、构件尺寸和公差的装配详图;制动衬材质;制动轮/盘直径;制动臂杠杆长度和杠杠比;夹紧(制动)元件和弹性元件型式、规格、尺寸、数量;所作用部件的型式、数量、规格、材料及表面状态详细情况;所作用部件为T型导轨时,适用导轨型号、导向面宽度、硬度和表面润滑状况。 T5.3 适用范围及设计文件 (1)预期功能说明; (2)制停子系统的作用部位; (3)适用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范围; (4)适用电梯的系统质量范围; (5)适用电梯的悬挂比; (6)适用电梯的轿厢自重范围; (7)适用电梯的平衡系数范围或者平衡重质量范围; (8)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及对应的平均加速度,以及对于如何确定最高速度的说明; (9)制停子系统触发时对应的轿厢速度及达到该速度的平均加速度; (10)检测子系统和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 (11)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及对应试验速度下允许移动距离的相关计算; (12)弹性元件负载曲线图(如需要调整); (13)制停子系统中电气部分的电气原理图; (14)工作环境要求,包括设计极限温度、极限湿度和其他任何相关的信息; (15)对于需要调整制动力以适用于不同额定载重量的装置,应当提供公式或者图表,以说明制动力或者力矩与给定调整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结果用移动距离表示; (16)符合T6.1.3要求的制动器动作试验报告复印件。 T6 样品检查与试验 T6.1 制停子系统 制停部件的作用部位应当符合GB 7588中9.11.4的规定。 T6.1.1 适用单一质量的制停子系统 T6.1.1.1 一般要求 按照申请的系统质量、额定载重量、轿厢自重、平衡系数等参数配置试验工况。每次试验,允许制停部件的摩擦件恢复到其正常温度,一套摩擦件至少可以进行5次试验。试验流程如下: (1)确定轿厢减速前的最高速度。申请单位根据制动部件的制动能力,按照匀加速和匀减速的理想模型(见图1),计算移动的总距离不大于1.2m情况下,轿厢减速前的最高速度,并给出配用检测子系统的响应时间最大值。计算时按照检测装置与所安装的层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对于驱动主机为有齿轮型式的情况,假设加速过程中的平均加速度1.5m/s2;对于驱动主机为无齿轮型式的情况,触发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内驱动主机断电且机电式制动器与其他制动装置(如果有)不起作用的情况下自然加速,其余加速过程中的平均加速度假设为2.5m/s2。 图1 匀加速和匀减速的理想模型 v——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t——时间,单位为毫秒(ms); a——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点; b——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 c——触发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 (2)使轿厢位于平层位置,调整系统质量、轿厢质量、对重质量等相当于空载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情况下的设计值(即考虑最不利工况),进行5次上行制动试验; (3)使轿厢位于平层位置,调整系统质量、额定载重量、轿厢质量、对重质量等相当于满载轿厢位于底层端站平层情况下的设计值(即考虑最不利工况),进行5次下行制动试验; (4)试验时,应当达到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如提供的预期最高速度值小于0.5m/s,满载轿厢下行制停试验时的速度应当至少达到电梯额定速度值与0.5m/s的较小值; (5)测量和记录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最高速度、制停距离; (6)检查制停部件断裂、变形或者其他变化(如夹紧元件的裂纹、变形或者磨损,摩擦表面的状况); (7)在进行制停试验时利用记录仪器记录制停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即轿厢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时间与制停子系统得到制动信号的时间差; (8)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复位操作以及复位后的工作状态。 各次试验均应当符合GB 7588中9.11.5、9.11.6的规定,制停部件在试验后应当没有任何影响功能的断裂和变形情况;对于相同工况的试验,每次试验的运行总距离或者制停距离(对于仅是制停子系统的试验)数据均应当在试验数据算术平均值的±20%以内,制停距离算术平均值与本条(1)中加速度过程中的移动距离之和应当小于1.2m。 T6.1.1.2 作用于轿厢或者对重的制停子系统 根据申请单位给出的额定载重量、轿厢自重以及系统质量换算得到的质量作为试验质量,使用等效方法进行制动试验,并得出对应的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和制停距离。其他要求同T6.1.1.1。 T6.1.1.3 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的制停子系统 可以将被测驱动主机及制动器安装于配置有模拟系统惯量和质量差的试验台上,利用驱动装置驱动曳引轮旋转。当曳引轮线速度(或者转速)达到设定速度时,触发制停子系统动作,记录整个过程的速度(转速)和力矩曲线并计算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和制停距离,计算平均减速度、最大减速度和制停距离时应当考虑曳引条件产生滑移时的情况。其他要求同T6.1.1.1。 T6.1.2 适用不同质量的制停子系统 在最大质量工况与最小质量工况下各进行10次试验(空载轿厢上行和满载轿厢下行各5次,最大质量工况时对应平衡系数为0.5,最小质量工况时对应平衡系数为0.4),试验方法和要求同T6.1.1。如提供的预期最高速度值小于0.5m/s,最大质量工况满载轿厢下行制停试验时的速度至少达到电梯额定速度值与0.5m/s的较小值。 对于制停部件需根据不同质量工况进行调整的,试验机构应当选取调整图表或者公式的中间点(至少1点)在上行、下行方向上各进行2次试验,以验证公式或者图表的有效性。若制停部件不需要调整的,则不需要进行中间点的验证试验。 T6.1.3 制动器动作试验 使用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的,应当依据附件Y中Y6.2.9的要求进行动作试验,或者提供证明其符合该要求的试验报告。 T6.1.4 对应试验速度的移动距离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对应试验速度下允许移动距离的相关计算是否符合GB 7588中9.11.5的要求进行确认。在型式试验证书中分别给出轿厢移动距离不超过0.8m、1.0m、1.2m情况下,对应试验速度的制动距离限值。 在最大质量工况试验完毕后,保持空载试验工况不变,使轿厢上行移动,在轿厢达到申请单位提供的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时,按照申请单位提供的方式触发制停子系统动作,测量和记录轿厢总的移动距离。试验进行3次,移动距离应当均不超过申请单位提供且经过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的允许移动距离。 对于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采用不同制停部件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还应当进行最大质量工况下的满载下行制停试验。 T6.2 铭牌 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或者其子系统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制造单位名称及其制造地址; (3)型式试验机构名称或者标志; (4)允许系统质量范围; (5)允许额定载重量范围; (6)所预期的轿厢减速前最高速度范围; (7)产品编号; (8)制造日期。 T7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 见表T-5。 表T-5 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用于曳引轮或者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的制停 部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附件U 绳头组合型式试验要求 | | | | | 增加: (2)GB/T 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3)GB/T 39172—2020《电梯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 | | 本附件采用U2引用标准和本章规定的术语。 U3.1 绳头组合 是指悬挂装置与其端接装置的组合。 | 本附件采用U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附件H中H3规定的术语。 | | (1)与端接装置相配的钢丝绳直径或者钢带、链条等悬挂装置规格改变; (2)适用钢丝绳(钢带、链条等)最小破断负荷增大。 | (1)与端接装置相配的钢丝绳直径、链条型号规格改变; (2)包覆带的型号、规格或者包覆层材质改变; (3)适用钢丝绳、包覆带或者链条的最小破断拉力增大。 | | | (5)钢丝绳夹与套环组合式绳头组合的钢丝绳夹数量减少。 | | | | | | | 增加三个栏目: 适用包覆带型号、规格; 适用包覆带包覆层材料牌号 | | | | | (2)特殊工作环境(室外、防爆等)适用情况及措施说明。 | | | (2)钢带、链条等绳头组合,试验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 | (2)包覆带绳头组合试验时,应当根据设计的固定方式进行联接,端接装置之间的包覆带有效长度应不小于300mm。启动拉力试验机,先给试样施加包覆带最小破断拉力3%的载荷,然后增加载荷至包覆带最小破断拉力的10%。之后按照GB/T 39172中7.2的规定进行试验,记录所施加的最大拉力值。 | | | 增加: U6.2 拉杆直径与悬挂装置规格确认 用千分尺等量具测量拉杆直径、钢丝绳直径、链条节距和排距、包覆带的宽度和厚度(或者直径),确认符合申请单位申请的尺寸规格。 U6.3 钢丝绳夹与套环组合式的配置 应当符合GB/T 10060中5.5.1.7的规定。 U6.4 包覆带用绳头组合热辐射试验 应当符合GB/T 39172中7.3的规定。 | | 与端接装置相配的钢丝绳(钢带、链条等)规格、 适用钢丝绳(钢带、链条等)最小破断负荷、 工作环境 | 与端接装置相配的钢丝绳直径或者链条型号规格、 适用钢丝绳(包覆带、链条)最小破断拉力、 钢丝绳夹数量(适用于钢丝绳夹与套环组合式) | | 增加三个栏目: 适用包覆带型号、适用包覆带规格、 适用包覆带包覆层材质(材料牌号) |
18. 附件V | | | | (1)布置区域(井道内、井道外)改变; (9)增设能量回馈装置; (15)适用电梯设备品种范围改变。 | | | (5)控制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调速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改变; (6)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的改变; (8)增设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或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型号改变; (12)增设用于电气安全装置的PESSRAL或者配置的PESSRAL功能、型号、制造单位改变(不含同一产品升级或者设计变更); | (5)控制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调速装置型号或者制造单位改变(注V-1); (6)由普通型向防爆型改变;防爆环境改变(爆炸性气体环境、可燃性粉尘环境); (8)增设火灾情况下返指定层功能、消防员电梯控制功能; (12)增设用于电气安全装置的PESSRAL,或者配置的PESSRAL功能增加,或者型号、制造单位改变(不含同一产品升级或者设计变更); 注V-1:控制装置或者调速装置型号改变时仅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相关项目由申请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商定并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型式试验机构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型号变化前后产品技术变化说明等技术文件后,对照本附件的资料审查和检查与试验项目内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型式试验证书。 | | | 增加第二款: 曳引或者强制驱动电梯还可以采用符合本规则附件R要求的安全电路,或者具有符合GB/T12668.502— 2013中的4.2.2.2规定的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调速电气传动系统。该安全转矩取消(STO)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应达到SIL3,且硬件故障裕度应至少为1。 | | | 增加: (3)切断制动器的电流,也可以采用符合本规则附件R要求的安全电路。 | | 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层门锁释放时,应当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验证层门锁紧装置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及其回路的正确动作。…… |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紧装置的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 | | V6.2.8.10 消防员操作模式 应当符合GB 26465中5.7的规定。 | | | | 消防员电梯开关不应当取消任何电气安全装置、检修运行控制或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 | V6.2.9.6 开门超时报警 消防员电梯应当设置一个音响信号,当门开着的实际停顿时间超过2分钟时在轿厢内鸣响。在超过2分钟后,此门将试图以递减的动力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后音响信号解除。 | | | 消防员电梯的优先召回(阶段1)功能应当符合GB 26465中5.7.7的规定。 | 优先召回阶段的功能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H中H6.10.6.7的要求。 | | 应当符合GB 26465中5.7.8的规定,其中5.7.8 g)的保持时间应当至少5s。 | |
19. 附件W | | | | | (2)平板玻璃宽度或者圆弧玻璃内表面弧长超出试验样品最小及最大范围; | | | W4.2.1(7) W4.2.3(3) W4.2.4(5) | | | | | | | | | | | | | | | | 增加: W6.1.4 水平滑动门底部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啮合深度标记 底部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上应设置识别最小啮合深度的可见标记。 | | | 加强筋数量及布置方式、 平板玻璃宽度或者圆弧玻璃内表面弧长)、 圆弧玻璃内表面圆弧直径 | | | | | | | | 圆弧玻璃内表面圆弧直径、 圆弧玻璃内表面圆弧弧长、 玻璃材料牌号 |
20. 附件X 删除。 21. 附件Y | | | | | 增加: Y3.2整体结构型式 驱动主机的电动机与减速装置(有/无)的布置关系(如卧式、立式等)、输出轮的支撑方式(如两端支撑或者悬臂支撑)及输出轴支撑点数量(如2点或者3点等)。 | | | (7)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适用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 | 增加: (8)电动机适用的防爆型式改变; (9)适用于包覆带的曳引轮曳引面形状改变; (10)适用于包覆带的曳引轮曳引面涂(镀)层材质改变。 | | | | | | | 增加以下4个栏目: 制动器防爆型式、 制动器防爆等级、 曳引轮曳引面形状(适用于包覆带,见附图)、 曳引轮曳引面涂(镀)层材料牌号(适用于包覆带) | | | 增加: (13)适用于包覆带时,曳引轮表面处理方式、曳引面涂(镀)层材质,配套的包覆带根数、型号、宽度和厚度(或者直径)、表面包覆层材质; (14)适用于包覆带的驱动主机安装要求(含安装精度等)。 | | 对于电梯和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所有参与向制动轮(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电磁线圈的铁芯被视为机械部件,而线圈则不是)至少分两组装设。对于电梯驱动主机,应当有监测每组机械部件动作状态的装置。 | 所有参与向制动轮(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含电磁铁动、静铁芯以及为动铁芯导向的零件)至少分两组装设。对于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用机电式制动器,电磁铁线圈也应当至少分两组装设。 | | 制动闸瓦或者衬垫的压力应当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者重砣施加;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当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打开状态。 | 制动闸瓦或者衬垫的压力应当用有导向的压缩弹簧或者重砣施加。 | | 在符合Y6.2.4的情况下,制动器电磁铁的最低启动电压和最高释放电压,应当分别低于额定电压的80%和55%,最低释放电压应当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0%。 | 在符合Y6.2.4的情况下,制动器电磁铁的最低启动电压和最高释放电压,应当分别低于额定电压的80%和40%,最低释放电压应当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0%。 | | 制动器安装在驱动主机或者能完全模拟实际工作状态的试验工装上,进行周期为(5±1)s 的连续不间断的动作试验,试验时通电持续率取 40%和电梯驱动主机通电持续率的较大值。试验完成后需按 Y6.2.5 进行验证,必要时按 Y6.2.4~Y6.2.6 进行验证。 | 制动器安装在驱动主机或者能完全模拟实际安装状态的试验工装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进行周期为(7±1)s的连续不间断的动作试验,其他类型驱动主机的试验周期为(5±1)s。试验时通电持续率取60%和驱动主机通电持续率的较大值。试验完成后需按 Y6.2.5 进行验证。 | | | 增加: Y6.2.11 手动释放制动器 (1)垂直电梯和斜行电梯紧急操作时应当能采用持续手动操作的方法打开驱动主机的所有制动器。用于手动机械(如杠杆)方式打开制动器的机械部件,在电梯正常运行时不应有因为其非正常移位(卡阻)而导致两组制动器同时意外打开的可能。手动释放制动器失效不应导致制动功能的失效。 (2)可以通过机械方式手动释放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制动器,应当由手的持续作用力使制动器保持释放(打开)状态。 | | | 增加第二款: 包覆带曳引的驱动主机,曳引轮曳引面法向跳动允差为曳引轮节圆直径的1/1000。 | | | 增加第二款: 包覆带曳引的驱动主机,曳引轮各曳引面节圆直径之间的差值不得大于0.07 mm。对于无带槽的曳引面,测量各曳引面最大外径之间的差值。 | | | 增加: Y6.5.7 室外环境 应用于室外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时,采取的措施应当适合于使用的环境,并且符合申请单位给定的要求。 Y6.5.8 防爆环境要求 应用于防爆电梯时,采取防护措施符合申请单位提供的防爆要求。 防跳装置应当符合GB/T 31094表A.1 序号13的规定。 | | | | | 电动机防爆标志、 制动器防爆标志、 绳槽数量、 绳槽类型、 悬挂绳直径、 制动轮/盘直径 | 电动机防爆型式、 制动器防爆型式、 适用悬挂装置根数、 绳槽类型/曳引面形状(见附图)、 悬挂装置(绳)公称直径、 制动轮直径或者制动盘内外直径 | | | 增加以下栏目: 电动机防爆等级、 制动器防爆等级、 驱动轮曳引面材料牌号(适用于包覆带)、 驱动轮曳引面涂(镀)层材料牌号(适用于包覆带)、 驱动轮曳引面硬度范围(适用于包覆带)、 驱动轮适用包覆带型号、 驱动轮适用包覆带宽度、 驱动轮适用包覆带厚度、 驱动轮适用包覆带包覆层材料牌号、 电磁铁额定维持电压/电流、 制动器液压开闸装置额定工作压力 |
22. 附件 Z | | | | | 增加: Z3.5 名义重量 设计确定的梯级或者踏板的自重,不包括滚轮、轴和轴承。 | | | (2)梯级的主轮轨距、辅轮轨距、踏板滚轮轨距增大; | | | | (2)表面处理方式改变; (3)适用自动扶梯倾斜角范围改变; | (2)表面处理方式改变(注Y1); 注Y1:表面处理方式改变时,仅对防滑性能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并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3)适用自动扶梯倾斜角增大; | | | | | | | | | (1)梯级结构型式,踏面、踢板和支架的材质,适用自动扶梯倾斜角; | | 增加: (6)梯级和踏板的名义重量,产品的屈服力或者破断力; (7)用于室外环境时采取的措施说明。 | | | 增加一款: 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供不包括滚轮、轴和轴承的样品1个,以测试和确定其重量。 | | Z6.1.2 梯级高度 梯级高度应当不大于0.24m。 | Z6.1.2 重量 样品实测重量均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给出的要求。 | | | 增加: Z6.6梯级和踏板的屈服力或者破断力 按照GB 16899中5.3.3.2要求对梯级和踏板进行固定(水平支撑)及布置垫板,对试验样品垂直于踏面缓慢加载,直到样品达到屈服变形或者破坏失效的状态。屈服力或者破断力均应当符合制造单位制定的技术要求。 | | | |
23. 附件AA 附件2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 第2号修改单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和目的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以下简称《规则》)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6年6月公布,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整机、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内容、方法等。2019年10月,针对斜行电梯型式试验工作需要,结合相关监管政策调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从安全技术规范层面更好适应电梯行业发展需求;结合我国电梯典型故障和事故案例研究以及部分国家标准的修订情况,2020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启动了对《规则》部分内容的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6月形成了《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着力提升电梯安全性能,助推企业技术升级,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我国电梯产品安全性和竞争力。 二、修改主要内容 1.调整部分要求:专业部件制造单位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一致性核查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与整机制造企业要求一致;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每一制造地址都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调整为同时申请多地址制造只需进行一次试验;优化部分型式试验证书适用范围,减少不必要的覆盖限制条件;进一步明晰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UCMP)等型式试验要求;强化了非金属材质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等。 2.取消部分要求:取消电梯主要部件中液压泵站的型式试验要求及其相应试验内容;删除汽车电梯和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附加型式试验要求和内容;删除IC卡呼梯系统、垂直电梯室内室外环境等由销售合同商定或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 3.增加部分要求:增加乘客和载货电梯两组制动器完全独立以及电气制动装置(如封星)的要求;增加手动松闸式制动器不应有因其机械部件非正常移位而导致两组制动器同时意外打开的要求;增加非钢丝绳悬挂装置(如包覆带)的曳引驱动电梯的要求;增加垂直电梯的轿厢内设置语音播报系统要求等。 4.更新和勘误:《规则》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与新修订后的GB/T 7588.1、GB/T 7588.2、GB/T 26465-202X(已审定)等标准进行了比对和更新;其他文字编辑性调整和勘误。 三、修改后的实施 本次修订内容仍以修改单形式发布,电梯整机、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原证书和报告依然有效,不需重新型式试验,其中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原证书和报告待一致性核查时予以更新。 鉴于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型式试验技术要求的补充和完善,该类电梯在《规则》第2号修改单实施后,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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