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河北省内作业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章以及影响安全的行为时,应按照相应条款进行记分: 一、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电梯发生事故并被认定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相应行政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的; (四)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0%的。 二、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二)维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1名维保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超过30部的; (四)在非注册地(设区市)进行电梯维保,未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持相应资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没有配置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施工工具和检测仪器的、没有保障施工质量且能覆盖办事机构相应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未对分支机构或维修服务点进行日常管理的、未按规定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三、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保,或者进行季度、半年、年度保养的; (二)所维保的电梯超期未检验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逐台建立电梯维保记录档案或档案保存期低于4年的; (四)维保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四、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电梯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或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时,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二)签订或解除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未在10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省电梯维保平台修改并上传相关信息的; (三)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的; (四)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或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维保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有相关记录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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