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电梯维保情况的检查要进行到何种程度? 当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设置依据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该规则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对现场检查项目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电梯维保情况项目的检查要求为:“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员签字,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在基层实践中,对于电梯维保情况的检查要进行到何种程度,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形式查,检查维保记录“有没有”,只要查见有符合规定的维保记录即可。其理由,一是电梯的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既然是企业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形式上的检查已经足够;二是电梯维护保养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监管人员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技能,不可能、也不应该对维护保养进行技术性判断。三是按照《检查项目表》的字面含义来监管,有利于自我保护。既然检查要求设置为“是否有……”,那么只要检查了“有没有”,完成了规定动作,就是履职到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还需实质查,除了检查维保记录“有没有”,还要深究维护保养“做没做”。监管人员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不能只机械地按照《检查项目表》的字面要求进行检查,更应该对维保单位是否进行了维保,以及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等内容开展详细的检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这符合立法的本意。特种设备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关系着国计民生。《特种设备安全法》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并不能因为有企业的主体责任而弱化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唯有加大监管力度,对电梯维保情况进行实质检查,真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才能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这符合监管执法的目的。监管工作本质上是一个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而言,如果日常监督只是止步于“有没有”的形式检查,那根本起不到发现隐患、督促整改、预防事故的效果。为此,需要在监管实效上下功夫,通过更深一步检查维保工作“做没做”、符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再次,这是履职尽责的现实需要。《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给予监管人员处分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有一条兜底性条款:“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第4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也对追责情形、责任追究机制等作出制度安排,总的特点是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试想,如果维保单位实际并未做维护保养,只是在记录单上勾勾画画,而日常监督检查又仅仅停留在查看有没有维保记录的层面,能算得上是尽责履职吗?显然不是。与其事后申辩,倒不如事前积极作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守牢安全底线。 电梯运行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作为监管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履职能力,提升监管实效,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要切实增强责任心。时刻绷紧特种设备运行安全这根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做到守土尽责。只有把监管工作做得更细致、更扎实,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消除安全隐患。如: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中,某区监管干部在查处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时,就不仅仅只查看维保记录“有没有”,而是履职尽责,进一步深究“做没做”,并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跟踪电梯维保人员行动轨迹,从而锁定当事人虚假维保的事实,真正做到了发现隐患并督促整改。 二是要切实提高实务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性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如果监管干部的业务不强,即使到达现场,也只能是检查皮毛,发现不了隐患或问题。《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对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维保以及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都做了详细规定。尽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并不需要进行技术性判断,上述要求针对的是维保单位,但监管干部还是应该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保项目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实际检查中有的放矢。 三是要提高监管实效。当前,上海智慧电梯平台已经完成了上海市所有电梯基础数据的采集,维保单位均已全部通过无纸化维保的方式进行电梯维保记录,并且每次维保可以上传图片和视频。在工作中,平台通过大数据采集和分析,实时为监管部门提供疑似维保超期(超过规定的保养周期进行了维保)、超期未维保(超过规定的保养周期仍未进行维保)等异常数据。监管人员在收到上述数据后,应当及时进行精准核查,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监督,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同时,在上海智慧电梯的下一步建设中,也可以积极探索引入维保周期以外更多的判别字段和数学模型,进一步助力监管干部提升电梯维保监管实效,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作者系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伟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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