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推进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结合《关于印发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住建〔2020〕53号)的实施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完善后的《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平阳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20〕8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平阳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四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查备案手续,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二、补助标准 钢架结构受力三面玻璃围护类型:每台补助15万元。 其他类型:每台补助7.5万元。 三、申请程序 财政资金补助遵循“先建后补、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市监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后,加装电梯申请方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报建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乡镇提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 1.《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原件及复印件;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原件; 4.《资金补助申领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全体报建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备案施工图总平面图(A3)复印件; 6. 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原件; 7.银行账户(任一报建申请人)信息复印件; 8.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四、发放程序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人在通过上年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可向属地乡镇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由属地乡镇初审。初审后报属地住建分局(所)复核并汇总报送县住建局,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补助资金发放给加装电梯申请人。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
附件 平阳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人 | | 身份证号码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竣工投用时间 | | 电梯提升 层数 | | 结构类型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 | | 申请补助金额(大写) | | 补助收款人姓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银联卡)卡号 | | 申请人签名 | | | | 属地乡镇意见 | | 属地住建分局(所)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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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须知: 1、所需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资金补助申领授权委托书、报建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施工图总平面图、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 2、“申请人”栏填写受托报建人姓名、“补助收款人”为任一报建申请人;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留属地乡镇,一份存留属地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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