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贯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电梯检验、检测改革的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决定修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3号)内容。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ln31512653@163.com,联系人:石龙,联系电话:024-96315-1-3218。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 附件:《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电梯检验 和检测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落实总局202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电梯检验、检测改革的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3号)中我省增加的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检验和检测项目(附件1),在检验和检测报告中调整相应内容(附件2)。调整后的增项内容如下。 一、检验和检测方法 (一)检验和检测项目和执行范围。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按附件1中A1、A2规定的增加项目执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按附件1中A3、A4规定的增加项目执行。 (二)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按C类项目纳入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和整改要求及检测的整改要求按照《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2021年2月1日(含)以后,进行第二次的定期检验、检测或监督检验(某一项发生即记为一次)时,执行调整后的增项内容。住宅小区的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确因技术或资金限制,无法达到附件1中的A-2(F.2、F.3)项目要求的在进行检验、检测时,使用单位可向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整改承诺书,承诺对未满足检验、检测条件导致的安全问题负责,并给出整改时间,整改时限不超过一年。 二、相关要求 (一)原则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专业运营单位管理的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应符合本通知增加的检验、检测项目。保密场所及有特殊要求的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不执行附件1中A-2(F.1、F.2和F.3)项目的检验、检测。 (二)在用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单一进行应急平层装置安装的,无需进行告知和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次定期检验或检测时一并进行,报告中要标注检验、检测情况,并不得另行收费。 (三)进行承诺和公示。在各市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当地市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能够完成当地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在当地同时开展电梯检验和检测工作。各市局应将在当地开展工作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四)落实全程录像记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全程录像记录。”在辽宁省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时至少一名检验员应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以检验员视角记录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过程,视频记录作为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五)严格落实检测要求。各市局要督促使用单位履行电梯自行检测义务,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按需维保新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46号)严格执行检验检测及周期要求,不得随意变更检验检测周期。电梯当年检测时间,参照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的下次检验时间中的月份执行,使用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检测单位申请检测。相关单位必须全程运用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检验、检测业务。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积极开展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宣传工作,普及到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确保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特种设备处反馈情况。《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增加电梯检验和检测项目的通知》(辽市监发〔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至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定期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前一日。 附件:1.电梯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2.电梯检验和检测报告增加内容
附件1 电梯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A-1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项目 | | | | | | | 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安装有有效的视频监控设施,且是否有监控场所,是否有专人值守监控设施。 | | | 新安装电梯应当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 | 1.设置两回路供电的,使用单位应提供电梯供电是按两回路供电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并能够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2.配置备用电源的,使用单位应提供该备用电源能给电梯提供合格动力,并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3.电梯配置应急平层装置的,应满足TSG T7001-2009附件A中2.8(9)②的相关要求 | | 新安装(移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其上二维码,确认装置在线运行。 | |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 (2)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 | | |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A-2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项目 | | | | | | | 检查电梯轿厢内是否安装有有效的视频监控设施,且是否有监控场所,是否有专人值守监控设施。 | | | | 1.设置两回路供电的,使用单位应提供电梯供电是按两回路供电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并能够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2.配置备用电源的,使用单位应提供该备用电源能给电梯提供合格动力,并满足本单位电梯正常运行的说明; 3.电梯配置应急平层装置的,应满足TSG T7001-2009附件A中2.8(9)②的相关要求 | | | 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其上二维码,确认装置在线运行。 |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 | |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等公用信息。 (2)不得在电梯轿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 | | |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A-3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项目 | | | | | | 新安装(移装)电梯应当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辽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A-4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项目 | | | | |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用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 | | | | 审阅由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 |
附件2 电梯检验和检测报告增加内容
B-1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B-2 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B-3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新装监督检验增加的检验项目
B-4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和检测增加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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