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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监处罚﹝2022﹞168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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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2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处罚﹝2022﹞1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07973871XL
法定代表人名称:
吴红星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清县阜溪街道桂语江南小区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物业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提供的该小区电梯维保记录未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复核,执法人员根据湖州智慧电梯APP维保数据分别调取该小区沁雅苑12幢二单元2022年2月18日16点-17点、沁雅苑12幢一单元2022年2月18日15点-17点、沁雅苑11幢二号梯2022年2月18日14点-16、沁雅苑11幢一单元2022年2月18日14点-15点、沁雅苑10幢二单元2022年2月18日13点-15点电梯轿厢内监控视频,上述时间段内该五部电梯均在正常使用,轿厢内亦无电梯维保人员出现,建议对线索进行登记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明,湖州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当事人签订一份电梯免费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位于德清县长虹街桂雨江南小区乘客电梯提供免费维保服务,维保期限为该小区电梯经验收合格之日起(2020年11月)30个月。在2022年2月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施振忠未按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全套维护保养项目作业,而是通过扫描存放于手边的备用的湖州智慧电梯APP二维码进行签到签退,并在湖州智慧电梯APP维保项目报告上填写虚假维保记录且未经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名复核。本局执法人员提取该小区沁雅苑12幢二单元2022年2月18日16:08:31-16:46:27、沁雅苑12幢一单元2022年2月18日15:33:06-16:09:43、沁雅苑11幢二单元2022年2月18日14:50:08-15:34:20、沁雅苑11幢一单元2022年2月18日14:05:43-14:51:22、沁雅苑10幢二单元2022年2月18日13:13:28-14:52:35期间湖州智慧电梯APP后台维保服务报告记录、书面维保记录和该小区电梯轿厢内监控录像进行核实,证实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虚假填写维保记录且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复核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德清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当事人签订一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向位于德清县新市镇五龙卧龙庄园小区乘客电梯提供维保服务,维保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维保费用为3620元/台。在2022年2月的电梯维保过程中,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邱明未按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全套维护保养项目作业,在轿厢外扫描涉案电梯备用的智慧电梯二维码进行签到签退,并在湖州智慧电梯APP维保项目报告上填写虚假维保记录。本局执法人员提取该小区18幢二单元2022年2月16日12:07:48-12:48:53、20幢三单元2022年2月16日15:21:44-16:13:26、25幢2022年2月19日00:35:55-01:13:07、26幢1单元2022年2月19日01:12:06-01:50:24期间湖州智慧电梯APP后台维保服务报告和该小区电梯轿厢内监控录像进行核实,证实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的行为。当事人同阜溪街道桂语江南签订的维保合同为免费合同,无违法所得;同新市镇五龙卧龙庄园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为年度合同,具体包含电梯保养、维修、报检等项目,未约定单次保养价格,因此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4.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02
处罚机关: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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