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鞍山市华东电梯工程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621726A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朱顺德 2021年11月16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马鞍山市泰和天成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其中41台电梯未每台建立维保记录;2.2021年9月份以后无维保记录;3.无季度维保记录和半年维保记录(41台);4.维保记录中“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的维保记录为“正常”,实际情况应为“无此项”。经查,该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马鞍山市华东电梯工程公司。鉴于以上情况,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与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维护保养马鞍山市泰和天成小区共53台电梯,期限自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8日。现已查明:1.其中41台电梯未每台建立维保记录是因为你单位还库存一些旧版本的维保记录,所以旧版本的维保记录一直在使用。2.2021年9月份以后无维保记录情况,事实上在“10-1、10-2、10-3、2-东、2-西”这本维保记录的日期是截止到2021年9月13日,之后的维保直至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之日均未作记录,是因为你单位维保人员未及时作出记录。3.其中41台电梯无季度维保记录和半年维保记录,也是因为你单位维保人员未及时进行记录。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人员检查之后,你单位已及时将电梯维保记录进行了补录,并向我局提交了复印件。经调查确认,违法所得共计3731元。 2022年3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罚告〔2021〕126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定,你单位维护保养马鞍山市泰和天成小区的电梯,其中41台电梯未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且无季度维保记录和半年维保记录,以及自2021年9月13日之后,直至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之日无维保记录,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六)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建立每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且至少保存4年;”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了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之后,能主动进行整改,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规定的情形。 综上,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373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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