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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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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了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现状,阐述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并密切结合当前形势,提出了改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对策。

  近年来的一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1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状况

  随着政府机构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和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安全培训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新情况。

  (1)新的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不久,新的安全生产培训体制还有待完善;

  (2)原有的培训资源闲置和流失严重,培训基础设施不足;

  (3)培训的对象、内容、范围等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还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存在滞后的现象;

  (4)安全生产培训面对人群主要是已成年就业人员,来自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年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季节工,农民轮换工涌入城市和工厂,走上工作岗位,其中不少人在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岗位,如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且劳动力流动性增强,使得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难度加大;

  (5)因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划分越来越细,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培训内容要求更加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2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现实意义

  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治本之举,也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2002年11月有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中与安全培训教育有关的就有12条,该法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提出,明确了培训对象、培训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验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排所需培训经费及违反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使安全生产培训有法可依,对推动企业领导重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素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1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扫清了障碍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安全培训还不是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而是一项可有可无,可多做可少做的工作,企业及管理者的经营业绩与此无关的《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明确了安全培训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企业领导者必须应尽的职责。如果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并由此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把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到了应有的高度,为企业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2 持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以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大多是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传授的,以致有些错误的认识和操作方法被顽固地延续下去,使得隐患经常存在于生产过程中,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事故。避免事故发生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从业人员人人都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作业水平。经过岗前安全作业培训,可以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工作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和他人的命运,也关系到个人的安危,把安全生产放到第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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