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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权益保障之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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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岩中院办理的一起诉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提炼的裁判规则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为类案提供了参考。
基本案情
罗某钟等系龙岩市某地B幢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案件第三人林某山等人系相邻C幢房屋的业主。第三人甲单位系C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案涉B幢房屋与C幢房屋两栋楼之间相距8米,中间隔着铁栅栏。林某山等人共同向土地使用权人甲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在房屋北边煤炭间门口增设电梯一部,所需资金全部由住房人员出资,恳请该单位同意。甲单位认定:情况属实。
电梯建设过程中,罗某钟等人向某城市管理局投诉,要求某城市管理局对案涉违规建设电梯依法拆除。某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派工作人员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告知建设方应提交建设电梯的相关材料。林某山等人向某城市管理局递交增设电梯的备案资料,包含:该梯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报告、消防部门认定意见(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关于某地C栋西梯加装电梯的消防意见》,认为经支队人员现场勘查及核对设计图纸,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认定:电梯建设后,加建电梯间未对案涉B幢房屋产生影响,仍能满足日照要求)。林某山等据此主张涉案电梯符合龙岩市相关规定。随后,某城市管理局向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发函了解情况,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回复:“……2、关于第二点:距增设电梯地址多远范围内可以认定为请示文件中的‘相关权益人’问题。加装电梯须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影响相关权益人利益或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所谓‘相关权益人’范围为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以及相邻南北、东西部分。3、……其中案涉小区已增设的电梯不符合岩城规〔2013〕435号文件中关于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情形”。收到复函后,某城市管理局向林某山等人陆续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催告拆除加建电梯的材料,但林某山等人未主动拆除加建电梯。罗某钟等人以某城市管理局拒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建电梯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罗某钟等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妨碍罗某钟等人的生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罗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罗某钟等的诉讼请求。罗某钟等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罗某钟等人所住的房屋与林某山等人所住的房屋系相邻楼关系,两栋楼之间距离8米,为此,被诉的行政行为已涉及罗某钟等人的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等相邻权,且林某山等人在对住宅增设电梯期间,罗某钟等人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由向市城管局举报并要求市城管局履行强制拆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罗某钟等人符合原告主体资格,具有诉权。
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第142号发布的编号为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4.0.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的日照标准中,对几种特定情况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从该国标规定来看,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这也是解决目前无电梯的旧区住宅改造急需加装电梯的新趋势。本案林某山等人虽然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设施,该行为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案涉的建筑外增加的设施属于旧区住宅改造加装的电梯,为此,罗某钟等人虽具有诉权,但其以林某山等人违法增设的电梯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为事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城管局对案涉违法建设电梯建筑物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龙岩中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更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案后手记
沈思鑫
龙岩中院审监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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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我在诉”意识,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诠释。
该案系因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历经一二审、指令再审、发回重审后上诉进入二审,案情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分歧较大。被诉业主增设电梯的行为可能会对相邻方住宅的日照、采光、通风造成妨碍,且被城管局认定为违章建设,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中七名被诉业主,大部分出生于1950年-1959年,均已步入老年,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也应充分考虑。因此,本人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前往案涉增设电梯现场,向当地居委会了解情况,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思考引发案件纠纷背后深层次原因,花费大量的时间研究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问题,检索相关案例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判。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要积极回应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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