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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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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金盆路311号金盆尚苑使用的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渝AZM6117(20))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无法出示电梯安全员和电梯安全总监聘用文书,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对该院立案调查。

现查明,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使用电梯(登记证编号:梯11渝AZM6117(20))过程中,未配备电梯安全员和电梯安全总监,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在此敬告广大电梯使用单位: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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