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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条
2023年3月5日21时30分许,望岳街道金峰小区南院7栋3单元电梯井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8万元。经调查确认,刘湘兰(长沙市幸福华厦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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