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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6-1号-彭永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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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1056-1号

当事人:彭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为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未按规定在2024年4月、5月、6月对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月调度并形成记录,上述行为满足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彭永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3.对崔海波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崔海波身份证复印件、对李继军的询问笔录、李继军身份证复印件、对姚飞的询问笔录、姚飞身份证复印件;4.天津红星美凯龙世贸家居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材料(共21页);5.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察系统查询结果。

本局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1056-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的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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