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区(经济区)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打造快捷方便的政务服务流程的要求,方便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相关业务,经多次对接大数据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自2023年01月01日起,我区依托山东省特种设备企业端管理平台( http://218.57.139.17:9070/QYSE/)在潍坊市内率先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变更、停用)全程网上办理(省局系统原因,气瓶登记不在范围内),操作流程见 企业端管理平台中下载的“操作手册”。 网上提交后,工作人员按照提交顺序予以预审、审批,预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一次性登记50台设备以上的,预审、审批时限合并延长至10个工作日)。同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将进行现场核查,预审、审批时限合并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网上审核通过后,各单位在企业端管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标识和使用登记表即可,自行装订使用顺序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带章)、使用登记表(不带章)。使用标识需要在设备处张贴。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牌照每月20日到寒亭区丰华路1507号金融大厦B座1025室领取。 业务咨询电话:0536-7256269。
2022年12月30日
潍坊市寒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二、办理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三、登记方式 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四、设备首次登记程序 1、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产品数据表、安全附件及装置以及补充参数页,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含有统一信用代码的单位营业执照(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逐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产品数据表、检验报告(含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等),锅炉还需要提交能效证明文件和环评批复,2019年6月1日以后生产的电梯、起重机械、叉车还需提供型式试验证书。(注:所有材料都要作为附件上传,上传的资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注: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中心城区(寒亭区、经济开发区)拥军路以东,兴安街以南,杨瓦路以西,八马路以北范围内,综合GB36886-2019标准的实施日期,制造日期为2018年12月之前的老旧燃油叉车应提供叉车制造单位出具的排放符合GB36886-2018第Ⅲ类排放限值要求的证明,无相关证明的,无法办理使用登记。 2、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气瓶登记应现场提交以下资料,管道登记应网办上传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表(气瓶登记提交一式两份); (2)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气瓶登记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气瓶登记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注2-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气瓶登记提交加盖公章的一式两份)。 注2-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需要提交图纸中管段明细表和材料表以便审查管段编号等重要信息(上传至系统附件中,内容要清晰可见)。 五、办理时限 预审时限为2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对于一次性登记50台设备以上的,预审、审批时限合并延长至10个工作日)。同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将进行现场核查,预审、审批时限合并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六、变更登记 1、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移装变更 (1)跨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扫描件上传,原件需要EMS邮寄送达)、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扫描件上传,原件需要EMS邮寄送达)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定第四项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定第四项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4、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6、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5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七、停用(网上办理)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上传提交审核(设置停用标志的图片一并打包上传)。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八、报废、注销(原证件需交回,现场办理,不适用网上办理)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备注:填写所属街道按照各单位的所在区域选择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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