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 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名称: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泉港市监处罚〔2024〕82号 被处罚对象: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所管理电梯未制定《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行政处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给予骏源(福建)生活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机关: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时间: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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