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城外606 于 2021-2-3 11:43 编辑
案情简介
乐乐(3岁)跟随家人一同逛某商场时不慎在商场内的自动扶梯上摔倒,乐乐的姐姐(10岁)试图拉起乐乐未果,随着自动扶梯继续运行,乐乐的右手卡入扶梯的梳齿板内。商场员工听到有人在呼救立马关闭了扶梯电源并报警,之后公安、消防及商场电工一同参与救援,由于自动扶梯属特种设备结构复杂,在采用自动扶梯倒退和拆卸梳齿板螺丝等方式均未成功后,商场联系了某 电梯公司专业人员到场实施营救,方将乐乐的手取出。乐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乐乐的右手中指及小指骨折且肌腱断裂,并被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乐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赔偿乐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该商场对商场内的每一位消费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预见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并应落实扶梯伤人后所采取正确合理的救助措施,而乐乐的右手被扶梯梳齿板卡住后,商场工作人员虽采取多种急救措施,但未采用正确的方法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乐乐事发时才刚满三岁,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因其父母监护不力,致使乐乐不慎摔伤并被扶梯夹伤右手,故其父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编语录近年,随着自动扶梯设施的增多,乘坐自动扶梯发生事故的报道频发。未成年人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须有成年人在旁陪护,并谨遵相应的安全警示,保持安静,不要在扶梯上追逐打闹,不可攀爬扶手,不能背对扶梯行进的方向,更不可逆向在扶梯上奔跑玩耍。如果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停顿或倒转等情况,一定不要慌张起哄,防止发生踩踏事故。出门在外要照看好身边的老人小孩,注意自身安全,切莫一心只看“花花世界”,两耳不闻“身边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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