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特检中心,自治区特检院,宁夏电梯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7号),持续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电梯维保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决定自2019年2月至4月在全区开展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组织,委托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查中心(以下简称“抽查机构”)实施。抽查机构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的要求制定抽查实施计划,组织专家开展抽查工作;各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抽查工作的督查、协调,保障抽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同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范围和内容 (一)抽查范围。计划抽查全区范围内350台左右不同区域的在用电梯。 (二)抽查内容。现场抽查维保企业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情况,电梯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等(详见附件1~附件3)。 三、抽查方法 (一)抽查比例。随机抽取各企业维保电梯数量的1%进行抽查,不足100台的按1台抽取。抽取的电梯应涵盖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维保项目。 (二)抽查重点。重点抽查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在用电梯。 (三)抽查告知。抽查机构到达各地后,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通知相关维保企业配合,被抽查电梯详细信息在实施抽查前30分钟告知被抽查单位。 (四)抽查现场。电梯维保企业、使用单位和抽查机构应明确职责,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确保现场满足抽查条件(附件4)。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到抽查现场配合,各市县局派员到抽查现场开展现场专项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存在问题。 (五)抽查记录。抽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要求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并如实记录抽查结果。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人员应当场通报抽查情况,由陪检人员在抽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形成《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问题报告单》(附件5)反馈给电梯所在地县(区)级监管部门,并抄送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企业。 四、抽查结果 现场抽查工作全部结束后30日内,抽查机构应汇总抽查结果,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报送《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分析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将适时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积极准备。各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监督抽查的时间、依据、程序及要求告知辖区内电梯维保企业,督促协调各电梯维保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配合工作。请各维保企业于2019年2月底前将维保的电梯数量、分布等情况书面报告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 (二)消除隐患,严格执法。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隐患,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问题报告单》中所明确的“不符合”项逐条进行整改。有“※Ⅰ”不符合项的,应立即停止运行,整改后经使用单位和维保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抽查情况,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三)严守纪律,公平公正。抽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抽查单位的监督,认真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人员承诺书》中各项要求,切实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各地监管部门或被抽查单位不得干涉、影响抽查工作或抽查结论。
附件:1.电梯维保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节选) 2.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电梯监督抽查现场各方责任义务与抽查条件确认单 5.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问题报告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年2月12日 附件1 电梯维保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节选)
二、判定方法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按照所列项目重要程度和责任主体分为Ⅰ、Ⅱ、Ⅲ三类级别。Ⅰ类级别抽查项目为对电梯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是维保企业必须重点保证的项目,其中标注※项目为否决项目;Ⅱ类级别抽查项目为对电梯安全基本维护保养项目,是维保企业必须完成的项目;Ⅲ类级别抽查项目为电梯使用管理项目,是维保企业需要检查的项目。 ※Ⅰ类级别抽查项目抽查结果有“不符合”的,该项目存在“隐患”,判定为不合格,并书面告知维保企业。 Ⅰ类级别抽查项目抽查结果有“不符合”的,该项目存在“较大维保质量缺陷”; Ⅱ类级别抽查项目抽查结果有“不符合”的,该项目存在“维保质量缺陷”; Ⅲ类级别抽查项目抽查结果有“不符合”的,该项目存在“使用管理缺陷”。 电梯维保质量综合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代表维保质量优秀,所检查项目均合格,维保质量综合判定为A;B级代表维保质量良好,所检查Ⅰ、Ⅱ类项目全部合格,Ⅲ类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时,维保质量综合判定为B;C级代表维保质量一般,所检查Ⅰ类项目全部合格,Ⅱ类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时或Ⅰ、Ⅱ类项目全部合格,Ⅲ类项目不合格超过5项目但小于8项(含8项)时,维保质量综合判定为C;D级代表维保质量低下,Ⅰ类项目有不合格项,或者I类项目合格,但Ⅱ类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或者或Ⅰ、Ⅱ类项目全部合格,但Ⅲ类项目不合格超过8项时,维保质量综合判定为D。 以上判定结论仅代表所检查电梯的维修保养质量。
附件2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 | | | | | | | | | | | |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 | | 万用表、温湿度计、拉力计、钢卷尺、钢直尺、楔形塞尺、片塞尺、游标卡尺、计时器、绝缘电阻测试仪 | | | | | | | | | | | | | | 存在隐患项目(※Ⅰ类)数量项 缺陷项目数量共计项,其中: 较大维保质量缺陷项目数量(Ⅰ类)项 维保质量缺陷项目数量(Ⅱ类)项 使用管理缺陷项目数量(Ⅲ类)项 | | 维保质量抽查机构:
(抽查机构公章或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现场记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其间隙值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符合□ 不符合□ 无此项□ 终止抽查□ (查看制动器铭牌上工作间隙,用塞尺进行测量) | | | | | | | | | | | | 切断制动器的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运行时,如果其中的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切断制动器的电气装置接触良好。□ | | | | | | |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则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 | | | 轿厢空载以正常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 | | | | |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减速机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 | | | | | | 不得有缺陷或者不正常磨损□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如果轮槽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 | | | | | | | | | | 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好等现象,动作正常□ | | | | | | | | | | | |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 | | | | | | | | | | | | | | | 上下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者对重(平衡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 | | | |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 | | | | | | 底坑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紧急停止装置工作正常□ | | | | | | |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 | | | | |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 | | | | | |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有验证 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 | | 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 | | | | | | | 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 | | | | | | 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 | | | | | | 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 | | | | | | | | | | | | |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作,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 | | | | | | | 曳引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形、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等缺陷□ | | | | | | | | | | | | | | | | | |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螺母无松动,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 | | | | |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 | | | | |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1)客梯: mm 货梯: mm (2)中分门:mm 旁开门:mm 填写实测最大值 | | | | | |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 | | | | | | | | | | | | | | | | |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 | | |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 | | | | | | | | | | | | | 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 | | | | 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 | | | | | 验证门的锁紧与门的闭合的电气安全装置不应被人为短接□ | | | | | | | |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 | | | | | | | | | | | | 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梯停止,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 | | | 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 | | | | |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 | | | | | | |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必要时进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制动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符合TSG T 5002-2017 要求,内容齐全、记录完整、维保时限符合要求、维保人员签名清晰且人数符合要求,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 | | | | | | | | 查看维保企业、使用单位救援预案、计划、方案和演练记录□ | | | | |
注:(1)标有☆的项目,已经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本次检查时应进行检查验证。 (2)对于允许按照GB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标有★的项目本次不检查。
附表1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上述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 |
附表2
附件3
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 | | | | | | | | | | | | | 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含第1及第2号修改单) | | 万用表、温湿度计、拉力计、钢卷尺、钢直尺、楔形塞尺、片塞尺、游标卡尺、计时器、绝缘电阻测试仪 | | | | | | | | | | | | | | | | 维保综合质量等级为 [size=10.5000pt]级 | | 存在隐患项目(※Ⅰ类)数量 [size=10.5000pt]项 缺陷项目数量共计 项,其中: 较大维保质量缺陷项目数量(Ⅰ类) [size=10.5000pt]项 维保质量缺陷项目数量(Ⅱ类) [size=10.5000pt]项 使用管理缺陷项目数量(Ⅲ类) [size=10.5000pt]项 | 抽查组组长: [size=10.5000pt] 日期: 年 月 日 | 维保质量抽查机构: (抽查机构公章或专用章) [size=10.5000pt] [size=10.5000pt] [size=10.5000pt] 日期: 年 月 日 | 抽查组成员: [size=10.5000pt] 日期: 年 月 日 | 被检查维保单位意见: [size=10.5000pt] [size=10.5000pt] [size=10.5000pt]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size=10.5000pt] [size=10.5000pt] [size=10.5000pt] (被检查维保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紧急停止装置应当设置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当为红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标识□如果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装置□ | | | | | | | | | | | | | | 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且操作开关或者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 | | | | | | | | | | | | |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 | | | | | | |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度正常□★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测装置,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15%,并且持续时间达到5s~15s时,使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 | | | | | | | | 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 | | | |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 | | | | 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 | | | | |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 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 单侧间隙: mm 间隙综合: mm (侧端) 垂直间隙: mm (上端) | | | | | | | 梳齿板完好无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啮合正常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 | | | | | | 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 | | | | | |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 | | | | |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梯级链张紧开关) |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 | | | | 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 | | | | | |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回转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到达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速度正常□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速度允差为 0~+2%□ | | | | | | | 空载向下运行制动距离应符合以下标准
1)空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水平运行或向下运行的人行道: 额定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 | | | | | |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符合附表3中的规定□ | | | | | | | | 符合TSG T 5002-2017 要求,内容齐全、记录完整、维保时限符合要求、维保人员签名清晰且人数符合要求,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 | | | | | | | 查看维保企业、使用单位救援预案、计划、方案和演练记录 | | | |
注:对于允许按照GB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标有★的项目本次不检查。
附表3
附件4
电梯监督抽查现场各方责任义务与抽查条件 确 认 单 | 1、对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协调解决现场抽查工作存在的困难或问题; 2、依法对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不配合或拒绝抽查的情况进行处理; 3、现场解决抽查人员与陪检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 | 1、严格执行电梯监督维护保养质量抽查工作方案,对抽查工作质量负责; 2、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抽查人员承诺书》; 3、在抽查过程中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 | 1、配合抽查人员顺利完成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工作; 2、及时提供抽查工作需查证的资料和见证材料; 3、对现场抽查过程中使用单位陪检人员的安全负责; 4、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维护抽检现场秩序,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安全负责。 | | | | | | | | 基站和轿厢内/出入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 | | 1、安排法定代表人或者1名授权委托人、2名持证电梯维保作业人员,配合抽查人员顺利完成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工作; 2、及时提供抽查人员需查证的维修保养资料和见证材料; 3、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抽查过程中的陪检和维保人员的安全负责; 4、安排现场安全保障实施人员,协助使用单位维护现场秩序,对现场安全负责。 | | | | | | | | | | | | | |
附件5
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问题报告单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抽查人员于年月日对(维保单位)维保的(使用单位)的电梯(注册代码及内部编号)进行维保质量抽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维保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抽查组负责人:
(抽查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抄送当地监管部门、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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