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扎实推进我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全省至少4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电梯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50%,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85%。2021年底前,全省至少6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60%以上。2022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基本开展试点,安全责任保险覆盖在用电梯总量的70%以上,电梯96333等专线应急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试点范围 2020年,由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确定试点范围。 2021年,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202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试点成果。 三、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 1.试点单位。由电梯维保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同时,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征得电梯使用单位的同意。 2.申请条件。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的单位,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①应当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将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承诺在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开。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提供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公布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在内的企业公示内容清单。②所维保的电梯应当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③上年度在全省公布的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的通报中达到B类(含)以上等级。 3.按需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具体区分以下4种情形:①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②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③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④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对于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可通过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实施“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的、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等几种情形电梯的具体要求,由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并进行公示,省局将结合各地的试点工作成效,逐步统一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4.加强对实施按需维保电梯的监管。①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或整合现有的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特种设备监管和检验平台等,形成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由试点的维保单位将按需维保的电梯运行、维护、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及时上传至规定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②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按需维保的单位进行监督。③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的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调整规范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1.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本市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如果设区的市没有公益性检验机构,或者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确保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 目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有4类:①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②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③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④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和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机构。新申请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见《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 2.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试点单位和申请条件。由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确认并公布本辖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试点范围内的电梯使用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参加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其中已购买包含检验、检测费用的电梯,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参加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动态调整参加试点的单位名单。 申请参加电梯自行检测的条件,包括人员、检测仪器、质量保证措施、业绩要求、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法规规范等6项内容,具体要求见《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 3.电梯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首次在设区的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电梯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通道,电梯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有效对接监管部门提供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测数据。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但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从事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从事电梯检验工作的单位,应当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如试点地区个别电梯检测工作因为距离远、收费高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的,实行每年检验1次。 4.调整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试点地区和试点范围内已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申请直接参加试点。在下次检验日期前,凭《电梯检测报告》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调整后发放。 5.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上级部门。 (三)加强电梯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着力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切实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以电梯制造、经营环节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反馈使用环节部件更换、报废状态等信息,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数据链,达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 3.大力推进电梯保险新模式。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要将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推进电梯保险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各设区的市至少在1个县(市、区)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保电梯全生命周期的综合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为期3年。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7月至9月)。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省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7月至12月)。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结合本地实情,积极稳妥推进。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当地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要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做好平稳过渡,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以及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自省局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于每季度末25日前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将做好试点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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