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区局特设局。 联 系 人:陈新川 联系电话:0991-231723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 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50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决定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监管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有效维保的责任,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电梯维保市场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电梯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电梯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等科学性、有效性。 5.完善治理体系。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模式,开展“保险+服务”等保险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 (三)工作目标 改变传统固定项目和固定周期的电梯维保模式,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内容和定期检验周期,推广电梯责任保险,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我区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事故。 二、试点地区 按照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法,2020年在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开展试点工作;2021年全区至少50%地、州、市开展试点;2022年全区所有地、州、市开展试点。鼓励未纳入第一批试点的地区主动申请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将纳入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质量工作考核。 三、推行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的改革试点 (一)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试点范围。拟参加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向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名单和电梯清单,同时上报区局,试点单位方可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条件 1.试点单位条件 (1)在统一信息公示平台或网站公开电梯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服务承诺,主要内容包括维保项目、周期、内容,困人救援到达时间、故障投诉响应时间,电梯故障率、重大修理周期、备品备件供应保障情况等,并写入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 (2)征得电梯使用单位的同意; (3)使用自治区电梯维保单位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刷卡维保且数据正常上传; (4)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或经核实的电梯维保质量投诉。 2.试点电梯条件 (1)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合同有效期内; (2)上一检验周期检验合格; (3)已纳入“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4)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能够切实有效实施电梯安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 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电梯按需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 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使用年限、运行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科学确定现场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 具有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具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其他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信息公示 开展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开展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将承诺的维保周期、困人救援到达时间、故障投诉响应时间等内容张贴在试点电梯内,以便接受公众监督。 四、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改革试点 (一)试点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和试点电梯 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试点范围。 1.试点地区的定期检验工作,由试点地区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试点地区公益性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不足的,由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区局提出申请,区局统筹调配其他公益性检验机构实施电梯定期检验,有效保证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 2.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当符合《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后,方可从事试点地区的电梯检测工作。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可以从事试点地区的电梯检测工作。 3.试点范围内已经检验合格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可申请参加试点。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个地、州、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工作。 (二)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 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检验、检测周期不变,监督检验可以替代当年的检验或检测。对于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在下次检验日期前,电梯使用单位凭《电梯检测报告》向原检验机构申请更换《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原检验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的更新。 (三)电梯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参加电梯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当填写《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2),向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在试点地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告知,填写《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告知单》(附件3),经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并签署意见,由区局公布参与电梯检测工作试点的单位名单和试点区域,并纳入“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能管理系统”监管。未经区局公布、纳入信息化系统监管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得开展检测工作。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应当接受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性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有效保证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及时到位,做到“应检尽检”,不得拒检。试点地区个别电梯检测工作因为距离远、收费低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检测的,实行每年检验1次。 (四)检验检测报告 试点地区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完成检验、检测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于当日上传至“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智能管理系统”,检验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电梯检测规则(试行)》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的要求。 (五)监督检查 试点地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和涉及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局对试点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中止 (一)按需维保试点工作中止情形 1.不再满足试点申请条件的; 2.试点电梯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查实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4.维保质量被实名举报且经查实达到3次以上(含3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未通过“96333”平台实施“一级救援、二级救援”的。 (二)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中止情形 1.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出现错检、漏检、检测报告不规范等问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结论、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 2.发生检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试点中止后的相关措施 1.试点中止后,不得再申请相关试点工作;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中止后,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3.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中止后,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从上一次检验日期开始计算,有关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六、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2021年1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报送区局。 (二)实施阶段(2021年2月至2022年10月)。各地、州、市场监管局根据试点方案和进度安排,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总结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提炼工作经验,为制修订相关法规规范提供依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是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务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改革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标准和指导文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难点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电梯维保单位有效维保的责任义务,宣传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增强相关单位参与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争取全社会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电梯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经验,完善机制。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行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奠定基础。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2.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告知单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电梯维保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我单位申请参加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并承诺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电梯维保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三份,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 附件: 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2.电梯按需维保人员配置清单 3.按需维保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承诺 4.试点项目开展维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5.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开展按需维保的意见 6.其他资料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电梯维保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梯台数:(台)
电梯按需维保人员配置清单 维保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人员总数:(人)
附件2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使 用 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自行检测:(使用单位情况) 委托检测:(维保单位情况) | 我单位申请参加电梯检测试点,并承诺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电梯检测工作。 使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和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 附件: 1.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 2.电梯检测人员配置清单 3.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4.试点项目开展电梯检测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资料
电梯检测试点电梯清单 使用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梯台数:(台)
电梯检测人员配置清单 使用单位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人员总数:(人) 备注:级别一栏填写电梯检验师或电梯检验员
附件3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告知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 | | | | | | | | | | | | | | 我单位拟在县(市、区)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积极配合自治区、地、州、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测质量。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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