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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以及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特殊情况
对于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电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通用要求
2.1 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 A)及以下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
(1)安装监督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 A 表 A-6、表 A2-3 或者表 A3-1 所列的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 A 表 A1-6、表 A2-3 或者表 A3-1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适用项目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对表 A1-7、表A2-4 或者表 A3-2 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项目以外的适用项目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3)定期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 A 表 A-7、表 A2-4 或者表 A3-2 所列的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2.2 检验作业指导书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进行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2.4 检验条件
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现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志;
(3)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排了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2.5 检验安全
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验现场明示的、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2.6 检验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本规则附件 B),书面说明原因1)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 2.4 条的要求
(2)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
(3)进行整机检验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3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3.1 监督检验程序
监督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3.2 受理检验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3.3 实施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下同)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本规则 3.2 条所述的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检验人员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检验。技术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3.4 提出检验意见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
4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4.1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 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 1、第 4、第 7、第 9、第 11、第 13、第 15 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 15 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 1 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前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 2 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确定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4.2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5附则
理总局
5.1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2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渡期为 1年。
5.3 文件废止
附件A
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A1 乘客与载货电梯
本节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不含防爆杂物电梯)。
A1.1 技术资料审查
A1.1.1 制造资料
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1-1),其中第(1)和第(2)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6)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A1.1.2 安装资料
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1-3),其中第(1)~(3)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向监检机构提交第(4)项资料,第(5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A1.1.3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1-4),其中第(1)~(4)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8)和第(9)项资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如果拟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或者 IC 卡系统等,并且属于重大修理时,还应当提供其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5)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6)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7)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补充件),根据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相关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制动器的,有制动器的维护保养内容,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应急救援说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 A1-1 的相关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时);
(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设备品种、使用登记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A1.1.5 技术资料与铭牌(可识别标志)的一致性
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部件(绳头组合、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除外)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 A1.1.1条第(1)项]一致;
(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A1.2 实物检查
A1.2.1 机器空间
A1.2.1.1 通道及照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如果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 4.0,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通道;
A1.2.1.5 工作区域尺寸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在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前有一块净空间,其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不小于 0.50m 与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全宽的较大者,其净高度不小于 2.00m;(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mx0.60m的水平净空间,其净高度不小于 2.00m。
A1.2.1.6 轿厢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机械锁定装置,防止轿厢(运载装置)产生危险移动;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
(3)轿壁上设置的检修门不能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检查该门锁住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A1.2.1.7 底坑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底坑内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停止轿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轿厢最低部件或者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00m;
A1.2.1.9 顶层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顶层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斜行电梯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停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00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够防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运载装置运行;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
A1.2.2 井道
A1.2.2.1 井道照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井道内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当部分封闭的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2)斜行电梯的井道内设置永久性人行通道的,沿着人行通道设有应急照明A1.2.2.2 井道封闭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全封闭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完全封闭;
(2)部分封闭井道,在人员可以正常接近电梯处设有无孔并且符合本附件图 A1-1要求的围壁。
A1.2.2.3 轿厢(运载装置)与井道壁的间距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载装置)与面对轿厢(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m,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或者局部高度不大于 0.50m 的,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2)轿门设有门锁装置并且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的,本条第(1)项的间距不受限制
A1.2.2.4 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是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的连续垂直表面;
(2)对于非斜行电梯,层门地坎下井道壁的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 1/2 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mm;对于斜行电梯,其尺寸能够覆盖地坎下面整个入口宽度两边各加上 50mm 和开锁区域下面加上 50mm
A1.2.2.11.2 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斜行电梯
对于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斜行电梯,当运载装置位于本附件表 A1-2 规定的最高位置时,检查其最前端部件与井道末端间的水平距离是否不小于 0.50m,并且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小于 2.00m。
A1.2.2.12 底坑空间
A1.2.2.12.1 非斜行电梯
当轿厢位于本附件表 A1-2 规定的最低位置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m x 0.60m 1.00m 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A1.2.2.13 进入底坑的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供人员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梯子为永久设置的固定式梯子,并且不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2)供人员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梯子为永久设置的非固定式梯子,如果该梯子在展开位置可能与运动部件发生碰撞,当其不在存放位置时,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运行;
(3)供人员进入底坑的通道门不向底坑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60m(对于斜行电梯,可以采用尺寸不小于 0.80m x 0.80m 的活板门):门上装有带钥匙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底坑内将门打开:在井道外,通道门附近设有包含“电梯井道-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
A1.2.2.14 底坑设施和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内设有在进入底坑时以及在底坑地面上均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和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2)底坑地面平整,无渗水、积水;
(3)消防员电梯的底坑内水位限制措施功能有效。
A1.2.2.15 导轨支架
A1.2.2.16 轨道下方防护措施
人员可以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的,检查其是否设有无孔的防护隔障,以挡住可能从斜行电梯上掉落的碎片或零件。
A1.2.2.17 缓冲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注 A1-7):
(1)缓冲器无松动、明显倾斜、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3)对重缓冲器附近设有清晰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4)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
(5)防爆电梯的缓冲器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注 A1-7:本条第(3)和第(4)项不适用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
A1.2.2.18 极限位置限制装置
检查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是否能够在轿厢(运载装置)、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触缓冲停止装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或者柱塞在缓冲停止区的期间能够保持其作用状态(注 A1-8)。
注 A1-8:本条不适用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
A1.2.3 电气设备(装置)及控制
A1.2.3.1 主开关
A1.2.3.2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检查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是否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A1.2.3.3 接地保护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器空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始终分开;
(2)机器空间的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在第次正常停止运转后,能够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A1.2.3.4 门旁路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附近标明“旁路”字样;
(2)处于旁路状态时,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但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3)处于旁路状态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并且只有在检修运行控制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控制下电梯才能运行,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在运行期间起作用:
(4)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A1.2.3.8 检修运行控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顶设有一个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注 A1-9),如果在底坑、平台、轿厢内的工作区域对驱动主机、控制柜进行维护和检查时需要移动轿厢,也设有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2)如果多个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切换到“检修”状态,则操作任一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时均不能使轿厢运行,除非同时操作所有切换到“检修”状态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的运行按钮和相同方向按钮;
(3)电梯运行仍然依靠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检修门开启时需要从轿厢内移动轿厢,当检修门附近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切换到“检修”状态时,能够使本附件 A1.2.1.6条第(3)项所述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注 A1-9:对于斜行电梯,仅当轿顶作为工作区域时应当设置轿顶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A1.2.3.9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功能有效;
(2)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后,依靠持续按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按钮上或者其附近清晰地标明运行方向: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A1.2.3.12 防爆电气部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部件铭牌上标明型号、制造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单位名称和相关技术参数,其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2)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接合面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
(3)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的本质安全标志、无电气联锁隔爆型电气部件的“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清晰;
(4)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无锈蚀层、机械伤痕和刷漆现象,
(5)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无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外露现象;
(6)油浸型电气部件密封良好,无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寒等具有防松措施。
A1.2.3.13 防爆电缆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电缆上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采取的保护措施完好:
(2)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在进出位置设置的浅蓝色标识清晰完好;
(3)非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部件的电缆引入装置能够夹紧电缆,其密封措施(弹性密封圈或者填料)完好;
(4)用于封堵非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入孔的封堵件完好
A1.2.4.3 制动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2)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无油污;
(3)对于需要定期拆解保养的柱塞式电磁铁型式的杠杆鼓式制动器,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受检电梯制造(改造)单位(该单位已经注销时,按照相应驱动主机的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要求进行了拆解保养,并且提供了拆解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资料。
A1.2.4.4 溢流阀工作压力
检查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是否不超过满载压力的 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 170%[在此情况下需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计算说明]。A1.2.4.5液压系统油温监控装置
检查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监控装置是否能够将电梯停靠在平层位置并且打开层门和轿门,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电梯方可以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
A1.2.4.6 液压油油位
检查油箱中液压油的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A1.2.4.7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A1.2.7.9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A1.2.7.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检查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是否不小于 5mm,并且电梯运行时不互相碰擦
注 A1-17: 对层门进行检验时,可以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 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本附件 A1.2.7.8 条第(2)项除外
A1.3 试验
A1.3.4 轿厢(运载装置)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A1.3.4.1 限速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2)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检验时,可以通过查看限速器调试证书、校验记录,结合限速器的状态确认其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调节部位封记缺损等可能影响限速器动作速度的情况,检验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见证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试的方式予以确认。
A1.3.4.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以下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2)对于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不能自动复位的,用于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用于检查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电气安全装置;
(4)轿厢(运载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安全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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