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应当保障一楼业主的一票否决权。 因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是小区公共事务,而是二楼至顶楼业主的个人事务,未经一楼业主同意,不得侵犯一楼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逼迫一楼业主配合。少数服从多数,是小区业主在处理小区公共事务时常用的决策规则。所谓小区公共事务,应当是指为满足小区全体业主或不特定多数业主利益的相关事务。之所以要在多数业主前加上“不特定”的限定,是因为假如该事务是为了满足特定业主的利益,那么就不属于小区公共事务,而是特定业主的个人事务,即便人数占比再大,也只不过是大多数业主的个人事务。 因为那些特定少数人在一开始就被排除在所谓的“公共”之外了。 例如小区的正常绿化、清洁,都是为了满足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小区公共事务,虽然可能对个别业主来说弊大于利(比如花草过敏),但这是因人而异的个人特殊情况导致的,是无法事前一一排查的不特定因素,绿化、清洁的出发点仍是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服务,故并不因此改变其小区公共事务的本质。 而加装电梯则不然。因为大家都知道一楼业主根本不需要电梯。加装电梯对于二楼至顶楼业主来说可能是利大于弊,但对一楼业主来说却是有弊无利,这是所有人在提出加装电梯方案时就都已明知的,并非一楼业主因人而异的生活习惯、个人喜好所导致,而是由楼层位置直接决定的,因房而异,换谁住在一楼都一样。加装电梯事务在提案一开始,就已经把一楼业主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只是二楼至顶楼业主内部的“公共利益”,一楼业主并不在这“公共”范围之内。因此,怎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道德绑架一楼业主逼迫其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满足二楼至顶楼业主的私利呢? 就像1号楼业主为了满足1号楼全体业主利益所提出的事务方案,不能要求2号楼业主必须牺牲自己的利益予以配合(即便1号楼业主在人数比例上占绝对优势)。因为这是1号楼全体业主内部的“公共事务”,2号楼业主并不在这“公共”范围之内,对于2号楼业主来说,这就是1号楼业主的个人事务。 同样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是二楼至顶楼业主内部的“公共事务”,一楼业主并不在这“公共”范围之内,对于一楼业主来说,这就是二楼至顶楼业主的个人事务。不能因为人数占比的大小就混淆了个人事务和公共事务。 我们把“公共”替换成“集体”就更好理解了:你们想让我牺牲个人利益服务于集体利益,起码我得是这“集体”的一份子吧?可你们一开始就把我排除在这“集体”之外,那有什么权利要求我为你们的“集体利益”牺牲我的个人利益呢? 举个例子:某小区里每栋楼都只有两层,一楼业主和二楼业主人数各占一半。现在二楼业主为了自己上下楼方便,提出要加装电梯。大家觉得这是部分业主的个人事务还是小区公共事务? 再举个夸张的例子:某小区里每栋楼都是金字塔式的两层,一楼有9户,二楼只有1户。现在二楼业主为了自己上下楼方便,提出要加装电梯。大家觉得这是部分业主的个人事务还是小区公共事务? 显而易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从一开始就明确了利益的特定服务对象——即二楼至顶楼业主,因此这利益从来就只是二楼至顶楼业主的“集体利益”,与一楼业主毫无关系。 所以个人事务就是个人事务,人数占比再大也只是多数人的个人事务,而非公共事务。但遗憾的是,现实中这类多数人的个人事务,往往被利益所属的特定多数人冠以“公共”之名道德绑架特定少数人,逼迫少数人牺牲个人合法权益来满足多数人的私利。 在和同事们聊这个话题时,有同事提出,假如都给个人一票否决权,那么地铁、公路都没法修了,社会就发展不起来了。但其实这恰恰说明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上,更应该保障一楼业主的一票否决权。因为我国在法律层面是保护钉子户拒绝拆迁的权利的。大家可以评价钉子户没有大局观,可以认为钉子户一意孤行不明智,可以嘲讽其只能眼睁睁看着其他拆迁户获得高额补偿款自己却因狮子大开口最后什么好处也捞不着反而导致出行不便房价暴跌……都可以,但不可以剥夺他们拒绝拆迁的权利。 修建地铁、公路,是城市公共事务,该集体利益的服务对象是包括钉子户在内的所有市民,并没有将钉子户排除在利益所属“集体”之外。钉子户作为该“集体”中的一份子,尚且有拒绝配合拆迁的权利,而加装电梯事务完全只服务于二楼至顶楼业主的“集体利益”,一楼业主根本不属于这个“集体”,岂非更应该保障他们的一票否决权? 很多人看不惯一楼业主坐地起价敲竹杠,认为他们提出的采光、噪音、通行便利等问题其实都不是根本原因,真正的根本原因是不能接受楼上房屋增值而自己一楼房屋贬值,认为这是看不得别人好,如果不把好处分我一杯羹那就谁也别想捞着好处。 不可否认,可能确实有部分一楼业主抱这种心态,但不论一楼业主是何心态、反对加装电梯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都不影响我们依法保障其拒绝的权利。这并不是说因为你房屋升值会导致我房屋贬值,所以你不能采取任何措施使自己房屋升值,否则就是侵犯我的“房价权”,而是你采取的措施,不能侵犯法律赋予我的合法权利,比如不能影响我的采光、不能给我增加噪音、不能使我通行不便——即便我真正看重的其实是房价问题而非采光、噪音和通行——即便牺牲我的极小利益就能换来你们的极大利益。就像很多钉子户,其实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居住权,而是为了讹更多的补偿款,且一个钉子户拒绝拆迁可能影响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但我们一样要保护这些少数人拒绝的权利——保护钉子户拒绝配合拆迁的合法权利,保护一楼业主拒绝让渡自己享受采光、免受噪音、通行便利的合法权利。
如果我们任由多数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而打着“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旗号,公然对利益所属“集体”外的少数人进行道德绑架、肆意践踏他们的合法权益,那就是多数人的暴政,有违公平公正,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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