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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标识标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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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电梯标识标牌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内“电梯乘客须知”、“电梯使用安全守则”等铭牌落款留有“×××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信息已经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省局经调研和借鉴外省好的经验做法,统一确认“电梯乘客须知”铭牌示样(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查时,应检查“电梯乘客须知”铭牌的张贴情况,如发现未按照要求张贴,应及时要求电梯使用单位予以更换。

三、各市县局应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电梯使用单位,做好宣传,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确保“电梯乘客须知”铭牌更新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电梯乘客须知示样

图片1.png


尺寸:20cm×30cm
材料:发纹不绣钢
字体:阿里巴巴普惠体  17pt

附件列表:
附件 电梯乘客须知示样.doc




电梯乘客须知示样.doc

阳刚2024-1-20 19:32上传0下载1 4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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