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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电梯溜梯伤人事件看电梯制动器的性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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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年初苏大强的不少企退员工在五位老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之下终于获得了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发,值得恭贺!一个人工作一辈子当退休时会发现人生遇到的最深奥神秘的不是“卡脖子”攻关技术,也不是自己的专业技术,而是自己的退休金到底应该拿多少?以及为什么拿这些?我本想根据自己作为一名事业单位退休员工的退休金来仔细分析一下事业单位退休金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并打算写一篇《事业单位养老金与职称及岗位的关系探秘》,结果研究了十几天发现真的是太困难了!例如当我发现我的社保缴费基数及单位的缴费比例有几年突然出现变化(每个月工资没有任何变化,但社保缴费基数及单位的缴费比例都减少了),向单位咨询减少的原因已好几天了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看来还得再研究一段时间啊。
在年初这段时间,国内发生了两起电梯事故比较引人注目,其一是在深圳一电梯发生溜梯故障导致1人受伤(大腿被夹),其二是揭阳一“电梯”坠落导致2死2伤。由于深圳溜梯事故已见有一份官方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一起电梯故障伤人事件的警示通报》,而揭阳那“电梯”坠落事故还未见到官方的事故调查报告,故我想还是先聊聊我对深圳溜梯事故的一点感想,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希望能够为国家再做一点点小小的服务。
关于深圳电梯溜梯事故的情况可参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一起电梯故障伤人事件的警示通报(以下简称《警示通报》)),溜梯事故发生在2024 年 1 月 16 日,伤者在进入电梯时由于电梯出现上滑,卡住伤者大腿。且由于故障只是造成一名乘客受伤,故可能不会再有什么事故调查报告了。
该电梯设备代码为 31104403002009006318,11 层 11 站,额定速度1.75m/s,额定载重量1000kg,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23 年11 月 20 日,合格,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是 2024 年 1 月 6 日。
《警示通报》对于电梯故障原因表述为:
“拆解电梯鼓式制动器电磁铁后,初步判断故障的直接原因为涉事电梯制动器制动臂上顶杆的调整位置存在异常,该异常状态会使制动器在失电时动作受阻并处于未完全合闸状态,导致制动力下降。事发时,处于轻载状态的电梯轿厢在制动力不足的状态下开门向上移动,导致该事件发生。同时对制动器进行拆解后,发现制动铁芯及铜套上存在油泥物质,维保单位涉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一、关于事故电梯鼓式制动器的型式
从《警示通报》中可知该电梯的制动器为电磁铁控制的鼓式制动器,但由于未见附图,故具体是哪一种型式的制动器就不知道了,非常遗憾!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1〕564 号)在其附件1中附有2种典型的鼓式制动器图例,参见图1及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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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双铁芯)鼓式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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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单铁芯)鼓式制动器
在网上搜寻还能够见到电磁控制的其它类型的杠杆鼓式制动器,如图3竖式单铁芯鼓式制动器及图4 ZWZ3系列直流电磁鼓式制动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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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竖式单铁芯鼓式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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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ZWZ3系列直流电磁鼓式制动器
由于图2至图4这3种制动器理论上不属于独立双套配置型式,故事故电梯的制动器最大可能是图1这种型式的(双铁芯)鼓式制动器。下面内容就以该类型制动器进行分析。
二、关于事故直接原因的探讨
《警示通报》提及“故障的直接原因为涉事电梯制动器制动臂上顶杆的调整位置存在异常,该异常状态会使制动器在失电时动作受阻并处于未完全合闸状态,导致制动力下降。”
我真有点想不通,《警示通报》为什么不能再表述的清楚一些呢?例如“制动臂上顶杆”如果对照图1是指“调节螺栓”吗?(不会是指压缩弹簧的“拉杆”吧!) “调整位置存在异常”是指长度方向调整的间距控制有误吗?(不会是出现偏心的问题吧?)当制动器失电时,该“调节螺栓”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有一个促使电磁铁铁芯复位的力,如果电磁铁铁芯活动正常(很容易判别)没有卡死,则应该只有当“调节螺栓”由于调节太长,以至于电磁铁铁芯推杆与调节螺栓之间没有一点间隙(这通常是不可能出现的)才有可能造成刹车不到位的情况。
但制动器具有两个独立的铁芯及两个独立的臂架(双套)配置,即便一根调节螺栓调节有误,另一边制动器应该仍然可以有效制动的,难道事故当时两只制动器同时都失效了?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视装置工作正常吗?如何才能够让电磁铁在失电时复位“动作受阻”呢?
咱也是40年前毕业于国内不差的大学的机械工程学系,虽然没有亲自看过这种制动器,但是看看原理图也应该能够作出理性的判定啊!例如导致制动力下降的原因还可能包括:电磁阀基座是否有定位销?(如果没有定位销,拆检保养后电磁阀复位时如果安装与调节螺栓不同轴就有可能复位受阻),连杆各铰轴是否润滑有效,各连杆机构销轴臂架活动自如?弹簧是否老化变形或刚度变化了以至于在相同安装条件及压缩量下弹性力降低了?弹簧在工作行程中是否受阻?摩擦片是否含油或轮毂过分光滑了以至于在相同压力下减少了摩擦力?手动释放装置是否位于中位?其它还能够有什么原因呢?
关于手动释放装置我建议在其外表增加中位(或0位)标识,并设有手柄中位(0位)固定器固定手柄,以便于识别手柄位置并防止意外误动手柄影响阀芯复位。
如今国内很多事故调查报告都有这种通病,说的模模糊糊的,其实并不是我不知道,只是我不便于在此点明而已,我几十年的工作时常都在参与各种事故的调查分析,也接触很多类似的报告,也了解不同报告编写者的苦衷,大多可能都基于如何圆满解决这个事故的遗留问题,或如何平衡事故相关方的利益及责任,……太多了,此处咱得省去……字,不能再多说了!
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没有权力的一方永远是弱者。例如,企业在监检面前基本上都是“弱者”,除非你这个企业今后别在这个行业里混了;保险公司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弱者,因为赔款是大池资金,而投保具有地域性,除非你放弃这个客户;……所以,自然灾害及老鼠等通常成为事故的“替罪羊”,在电梯行业似乎维保是“替罪羊”,因为《特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关于鼓式制动器的拆解保养
《警示通报》提及“发现制动铁芯及铜套上存在油泥物质,维保单位涉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如何证明“制动铁芯及铜套上存在油泥物质”就会造成刹车力降低导致溜车事故?也可能是涂抹了过多的润滑脂呢?
如果认为“维保单位涉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我感觉更难以理解,文件不是都要求维保单位在拆解制动器进行维保时全程录像的吗?调阅一下不就可以判定了嘛!有什么困难吗?2021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1〕564 号)要求不是也都进行过制动器的维保检查吗?(包括后期定期检验时的现场查验);有必要每年对电磁制动器进行一次拆检维保吗?有充分的理由吗?分析过拆检与不拆检保养的利弊吗?毕竟我这辈子也一直在与相关的电磁铁/电磁阀打交道,也曾负责编写过欧盟(EU)认可组织(RO)的电磁阀统一技术要求,看来这种需要每年拆检保养的电梯电磁阀的设计及制造质量难以保证其可靠工作啊(如果增加针对电磁阀工作次数来规定维保则可以理解)
四、关于对制动器维保有效性的验证问题
以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为例:
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表A-1中序号4:“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 ,可维保现场如何判定“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呢?而这种“灵活”的程度是否会影响刹车力呢?序号5:“制动器间隙,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发生摩擦,间隙值符合制造单位要求”的要求应该容易判定;
故希望增加如何判定“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动作灵活”的验证具体方法。
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表A-2中序号2:“制动衬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相对容易判定;
3、半年维护保养项目表A-3中序号4:“制动器动作状态监视装置,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对“工作正常”应该能够进行现场判定,但对“制动器动作可靠”如何判断呢?只能证明当时试验时工作正常,但无法判定其动作是否“可靠”啊!
故希望增加对“制动器动作可靠”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方法。
4、年度维护保养项目表A-4中序号3:“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这容易操作实施;但序号4:“制动器制动能力,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必要时进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制动试验”如何实施呢?如果不做125%额定载重量试验如何来证明“制动器制动能力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呢?而“125%额定载重量试验”也不是你想做就做的,费用谁承担啊?根据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A1.3.12.3条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要求在监督检验后“每6年进行一次”(两次125%试验间隔期6年),也即,每年维保对制动器进行了拆检保养,安装后6年间只需进行一次125%额定载重量试验,而另外5次维保后如何证明制动器安装正确,且“制动器制动能力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呢?
故希望增加如何判断制动器制动能力符合制造单位要求并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可参考下面第五条)
五、关于对电梯125%额定载重量制动性能试验问题
业界好像都不太希望做125%额定载重量制动性能试验,主要是因为其属于超负荷试验,对电梯使用寿命有影响,同时费时费力,还需要增加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成本;而如果不做125%载荷制动性能试验又无法验证“制动器制动能力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有没有其它方法能够等效解决或部分解决这个问题呢?
除了家用电梯(需要符合如GB/T 21739《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及杂物电梯(需要符合GB 25194《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之外,其它乘客及货物电梯的制动器应该均是需要采用独立的双套制动器的配置要求的,GB/T7588.1-20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第5.9.2.2.2.1条规定:“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仅用制动器应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所有参与向制动面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至少分两组设置。如果由于部件失效其中一组不起作用,应仍有足够的制动力使载有额定载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和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减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
那么:
1)能不能分别对单一制动器进行额定载重量试验来替代125%额定载重量试验呢?这至少不用担心对电梯使用寿命造成什么影响吧,理论上应该也是可行的。
2)每年如拆检保养制动器后建议增加都需要在单制动器工作情况下进行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的轿厢减速、停止并保持停止状态的试验验证,理论上应该也是可行的,且不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但却可以基本杜绝轿厢向上溜车及冲顶的事故发生。
希望主管部门能够考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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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宁  (2024-01-25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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